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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14〕13号)

来源:资助科 时间:2014年05月15日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推动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批准设立,有招生计划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以及省市教育、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职业高中、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本办法所称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指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7号)规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资格,在办学条件符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要求的学校注册、学习,学习时限和内容达到《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要求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生。以及在我省范围内的技工院校就读,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全日制注册,学习时限和内容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3年修订)》(人社部〔2013〕55号)要求的技工教育学历教育学生。不包含中等职业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

(二)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中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以及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3年修订)》(人社部函〔2013〕55号)中的农业类所有25个专业。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范围由各地或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周至县等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四)中等职业学校未经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或备案而设立的校外分支办学机构或校外办学点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各中职学校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联合办学机构所招的学生不得以学校名义申请国家助学金,与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联合办学机构所招的学生按财政隶属关系或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学生就读联办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资金分担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二)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我省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省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当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拨付到受助学生手中。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9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市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各学校。

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由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以及本级应分担的经费预算尽快下达。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各市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发卡银行及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条 推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市县财政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通过金融机构,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中职学生资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以确保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对上报受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三条 鼓励市县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或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市县和学校予以表彰。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通报、缓拨、停拨直至追回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四)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