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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14〕12号)

来源:资助科 时间:2014年05月15日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批准设立,有招生计划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高等院校附属中专部等和省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职业高中、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部门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免学费对象和资金补助方式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为陕西省境内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中职学校综合高中班、短训班、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以及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一)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是指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规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资格,在办学条件符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要求的学校注册、学习,学习时限和内容达到《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要求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生。以及在我省范围内的技工院校就读,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全日制注册,学习时限和内容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3年修订)》(人社部〔2013〕55号)要求的技工教育学历教育学生。

(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应包括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范围由各地或学校根据实际认定。

(三)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中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以及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3年修订)》(人社部函〔2013〕55号)中的农业类所有25个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

(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的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低于基准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省财政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正常开学。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9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市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免学费名额和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下达各中等职业学校。

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免学费名额和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市,由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逐级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未经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或备案而设立的校外分支办学机构、校外办学点不得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各中职学校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联合办学机构所招的学生不得以学校名义申请免学费补助资金,与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联合办学机构所招的学生按财政隶属关系或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学生就读联办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中职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将包括免学费补助资金在内的全部收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编制会计决算。

第十二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负责监管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的监管,并审定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和相关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10〕11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