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作者: 时间:2014-09-18 点击数:

为实现榆林职业技术学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学院招聘行为,提高学院新进人员素质,全面推行公开招聘人员的用人机制,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学院招聘人员坚持从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出发,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

二、招聘范围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凡学院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等,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人士均可报名。

三、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组织机构

招聘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由院主要领导和人事、教务等部门组成的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人事处,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五、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学院各系、部、职能处室等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规划、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及岗位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单位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岗位数量等。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在年度增人计划内制定学院招聘计划,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上报市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等相关新闻媒体和渠道,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经市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内容包括学院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受理申请,资格审查

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应聘人员报名申请,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应聘人员出具证明自身资格的基本材料及培养单位的组织鉴定,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成绩单。资格审查完毕提出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名单,并通知考试、考核的有关事宜。

(四)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由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五)身体检查

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要求到指定相关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的标准和办法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体检所需的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如发现有隐瞒病情的,将取消其应聘资格。

(六)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根据考试、考核成绩以及体检结果,由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择优拟定聘用人员,并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七至十五天。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束并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学院应及时与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应届毕业生由人事处签订就业协议,通过社会招聘的办理商调或招聘录用手续,并办理人事、工资、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六、招聘试用

学院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一年试用(见习)期制度,学院和新进人员双方在签订聘用合同后均享有一年的双向选择权利,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相关说明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笔试,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面试和考核以及到指定相关医院进行体检,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

2、取得国家承认博士学位的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经费,参照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收费标准收取。

八、纪律与监督

(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设立招聘工作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督。

(二)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应聘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教职工,不能参加考试、考核工作。

(三)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违反考试考核纪律和作弊的;

3、应聘人员不守诚信,隐瞒相关事实,导致学院招聘工作做出错误判断的;

4、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5、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6、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8、其他违反人事纪律规定情形的。

(四)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参加公开招聘。

(五)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或其它校内人员,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九、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人事代理和进编人员。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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