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饮食卫生要求:
1、饮食经营单位必须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食品卫生有专人管理和负责。
2、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目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3、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传染病者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 工作。
4、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載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5、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一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6、食用工具每班用后应洗净,保持洁净,食(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7、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持期的食物。
8、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记,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9、搞好操作间卫生,冷荤配餐所用工具必须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10、保持仓库整洁,食品应做到有分类、有标志、离地离墙保管。
11、及时处理好垃圾,垃圾桶应有盖和标记,搞好“三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