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2-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学校用电管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器的管理与配备

1、学校使用的各类用电设备和电器,均由电工组根据实际需要,每学期初提出购置计划,经总务处审核,批准后,统一购买,具体负责实施。

2、学生宿舍的照明用具,每年新生进校时一次配好,中途如有损坏,修理材料等费用由本寝室自理。

3、学校公用路灯、礼堂、会议室所用电器可根据实际需要更换。

4、实验室、阅览室、图书室和教室等所用电器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处室或班级负责人签字领取,电工组安装、调换。

二、维修管理与处罚

1、学校供电设施,均由总务处电工组统一组装、维修和管理。用电设备必须通过电工统一装卸,任何人未经总务处同意,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对公用电器设备,各用户均要爱护,不得随意移位、调整或损坏。学生宿舍一律不得加装电器设备,若自行安装,除没收其实物外,并处罚款20-50元。

2、凡是教学、办公、实验、基建和经营网点等部门安装用电设备,必须经总务处核准后,由电工安装,未经批准或私自给用户增装设备,除扣电工本人的当月绩效工资外,还要负责赔偿器材损失费。实验室及办公室(包括公共活动室)严禁大功率用电取暖做饭等。若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要给予50元罚款。如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要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并在经济上给予重罚。

3、职工家属住房、外来单位和服务网点,一律装表计量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凡私动电表或未经总务处许可私自拆装电表或在电表外用电,一经发现,处以罚款5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4、学校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需安装大功率电器如电暖器、电炉子等,必须由部门申请,由总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否则不论何种原因,一律以偷电论处,并罚款100元。

5、校内教学楼、实验楼、阅览室、路灯的供电时间一律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

6、学校租赁经营实体,以及各类建筑施工单位和利用公共设施拥有收入活动的用户,一律自备电表,计量收费。未经批准私自安电或不按规定安装电表,电工有权切断电源,停止供电,视其情节给以必要的处罚。

7、学校实验室、办公室、教室等公共场所,要做到人走灯熄,按需用电,杜绝浪费,禁止长明灯。违者,除批评教育外要给予10元处罚处理。

8、校外用户,学校一律不予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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