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2-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下发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及要求,切实加强我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保证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学校成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学校相关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一)领导小组

组  长:李高林

副组长:高均利  周喜军

成  员:迟富新  各班班主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资助办公室主任担任,工作人员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干事和财务科有关人员担任。

办公室主任:周喜军

副主任:迟富新

工作人员:王艳利 各班班主任

学校学生免学费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办公室,免学费办公室负责免学费评定相关工作,免学费补助资金学金和发放业务由财务科负责。

(三)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省政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国家学生免学费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执行国家及省上相关财经法规,统筹协调全校的学生免学费工作,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审核、审批学生《陕西省榆林林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审批学校学生免学费办公室上报的有关免学费文件、报表。指导、督促、监督全校面学费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的职责:在学校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具体贯彻政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免学费工作的规定;负责与上级机关的业务咨询、联系;负责对全校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免学费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培训班主任开展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工作;负责免学费工作程序的制定;负责向学校财务提供免学费学生的必需信息资料;协调督促财务科按时催拨和向学生发放免学费资金;配合财务科接受上级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等部门对学校免学费资金的管理、发放的检查;负责免学费工作的总结工作;负责督促财务部门向上级按时上报免学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负责向学校汇报年度免学费资金管理执行情况。

第二条  免学费对象

(一)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中职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以及艺术类专业学生除外)。

(二)一、二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应包括:

1、孤残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3、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4、烈士子女;

5、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6、农村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学生;

7、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顶岗实习困难专业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实习期间因行业原因没有生活补贴或生活补贴较低的学生。

第三条  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资金额度按中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免学费对象的确定

(一)免学费名额确定

免学费对象正常情况在每年秋季学期确定一次。免学费名额占全校农村户籍学生的人数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人数执行。

(二)免学费对象确定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免学费办公室组织培训班主任和实习带队老师熟悉有关规定,各班组织学生学习上级有关规定。

2、班主任、实习带队老师向一、二年级及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下发《陕西省榆林林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

3、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陕西省榆林林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班上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学校审核后归还学生,复印件学校留存备查);由乡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附后)。

4、学校逐级审评。(1)以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免学费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2)免学费办公室审核。(3)评审结束后,学校将免学费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在校一、二年级免学费有名额限制的条件下不优先考虑的范围:

(1)生活铺张浪费、有不节俭行为者;

(2)有抽烟、饮酒行为者;

(3)受学校处分者。

顶岗实习困难专业不优先考虑的范围:

(1)实习期间因违纪被实习单位退回和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返回的学生,不享受减免学费政策;

(2)学校批准自联实习学生,未按规定每月向学校汇报实习情况,视为未完成实习不享受减免学费政策;

(3)实习期间因病返回后,治疗期超过两个月达到休学标准的学生,不享受减免学费政策。

第五条  免学费对象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将《免学费学生名单》统计汇总并加盖学校印章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批。待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由学校向免学费学生发放《免学费领取表》。学校将《免学费领取表》和《免学费学生名单》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条  免学费的发放

免学费金由省财政拨付到学校资助专户后,再由学校财务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的免学费名单按标准将免学费补助金发放到学生用于学生资助专用银行卡中。

第七条  免学费档案资料管理

学生免学费办公室负责免学费的评审和发放造册工作,并建立免学费学生档案,将学生免学费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免学费发放凭证和工作总结分年度等级造册建档备查,随时接受上级审查。

第八条  停发、缓发免学费

(一)停发免学费

1.退学者;

2.开除学籍者;

3.欠学费者。

(二)缓发免学费

因病休学学生免学费,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九条  监督、举报电话

1、免学费办公室电话:6669211

2、传真:6669200

第十条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由学生科和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二○一○年三月开始执行。

附件:1、《陕西省榆林林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

20年季学期免学费学生名单(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0年季学期免学费学生名单(涉农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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