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2-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奖、助学金是由省、市财政安排设立的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专项资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以及社会资助资金组成。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的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中等职业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学校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四条 资助和奖励的标准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奖学金标准及名额按政府规定执行;学校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的规定设立学校奖学金;社会资助资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第五条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原则

(一)根据奖学金积分考核结果,学期排名前20%的班级享受A类奖金;学期排名后20%的班级享受C类奖金;其余班级享受B类奖金。

(二)学生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1、一等奖学金,每生2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15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100元。

2、A类班级,享受一、二、三等奖学金人数占班级学生数比例分别为2%、4%、6%;B类班级,享受一、二、三等奖学金人数占班级学生数比例分别为2%、3%、5%;C类班级,享受一、二、三等奖学金人数占班级学生数比例分别为2%、2%、4%。

(三)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必备的条件

享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其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分别不得低于80、70、60分;单科成绩分别不得低于70、65、60分;体育成绩合格;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制度。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享受奖、助学金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处分者;

(二)滥用国家助学金,挥霍浪费,拒绝参加班级卫生打扫等基本义务和正常教学活动,经劝诫三次无效者;

(三)中途退学或休学者;

(四)一学期累计迟到、旷课达90课时者(一天以9课时计,迟到、早退二次为旷1课时);

(五)学习松懈,考试课程有60%参加补考者;

(六)有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抽烟3次以上、恶意破坏公物行为者;

对于以上学生已申领国家助学金者,停止发放,交回市财政,或扣充下年度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班主任根据班委会提名,进行调查审核,并将宜享受助学金名单上报评审组。

(二)评审组对宜享受奖、助学金学生进行综合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将审核结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然后将审批结果上报上级部门审核。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奖、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滞留。

(二)助学金由评审组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按月打入学生的银行卡;奖学金直接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三)学校将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四)学生在申报贫困生奖、助学金时,严禁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和有关凭证,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陕西省榆林林业学校教育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陕榆林校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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