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管理预案

发布时间:2013-02-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规范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根据《陕西省榆林林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对学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积极引导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二、学校教育管理的原则

以预防为主、管教结合、教育先行、明确责任、保护学生、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三、学校安全管理小组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学生科、保卫科、教务处、总务处组成的安全领导小组。

四、安全常规管理

1、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值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定期检查各类安全隐患,详细登记,及时汇报,积极处理。

2、学生科主要负责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各类安全事故的检查、登记、处理,每天进行一次。在学生入学时,毕业时,节假日离校前,组织各类集体活动及赛事时,要进行安全教育,安全预案,学生科就关于日常生活中的防游泳、防盗、防火、防病等工作应随季节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班主任要根据学校、学生科的要求,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关于安全工作的主题班会,报学生装科备案检查。并善于利用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3、保卫科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净化校园文化环境,严格门卫制度,清除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协调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协同相关科(室)每周全面检查一次设施安全。每学期初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每学期创办安全宣传专栏四期。在新生入学至毕业期间举办2-3期安全知识讲座,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4、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实习过程的安全和设施的安全,每周对图书室、阅览室、各实验室的防火、防盗、防水等情况进行检查。在各种教学活动中,必须对实验室的规则,有关仪器及化学药品的潜在危害,在实验、实习中的注意事项,在实验、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并做好安全预案工作。

5、办公室、总务处负责设施的维修,校园食品的安全,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因忽视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生行为安全规范

(一)学生一般行为安全规范

学生一般行为安全包括上学和放学路上的交通安全,教学楼内的行为安全,校园内的行为安全等,要求学生应做到:

(1)上学、放学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过马路时要先左后右看,安全通过,不在非人行道上横穿马路,切忌心急赶路。

(2)在街上骑自行车时,不要并排讲话行驶,不要过快、过急超车,校内严禁骑车。

(3)进出教室、上下楼梯、出入人群拥挤的场合时,不能争先恐后,不嬉戏打闹。

(4)课间举止文明,在阳台、楼梯上人员不能过于集中,身体不能探出阳台,不得在阳台上蹲坐,不得在校园内急速奔跑、打闹、更不能持器械或锐器打闹和追逐。

(5)在教室内,不得将头部探出窗外,更不能翻越窗户,打扫教室卫生时,二楼以上不要爬越窗户,打扫教室卫生时,二楼以上不要爬高擦窗,在通电的情况下,严禁擦日光灯。

(6)不得在教室内私装电器或使用充电器、应急灯,不得自行修理或拆装日光灯、插座、闸刀等电器设备。

(7)校园内严禁追逐打闹,在上学和放学的高峰期,不得在操场上踢球,以免踢伤行人。在课间时间,教学区院内不得玩任何球类运动。

(8)不在危险场合无故逞能,比摸高,比跳远,比跳楼梯,比力气,比胆量等。

(9)不做危险游戏。如扳手腕、推手、摔跤等,严禁对他人搞恶作剧。

(10)不准在校园内玩火,不准乱投掷砖块。

(11)下雪时,上下坡、上下台阶小心滑倒,不得互相拥挤。不得在雪地掷雪球、打雪仗。

(12)进出学校食堂,实验楼、大阶梯教室等公共场所时,不得拥挤,要有序出入。

(13)严禁翻大门、爬墙、爬树、爬楼顶。

(14)就餐要注意饮食卫生,不吃过期、变质等不卫生的食品,不到卫生条件差的食堂用餐。

(15)站立、就座、行走、跑动以及进行其它各种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的场地及所用器材等情况,注意自身的动作行为是否正确和安全,是否影响和危及他人。

(16)学生生病时,及时找医生看,未经家长、医生的许可,不得擅自买药和配药,更不能随意服药。

(17)组织学生春游时,只限于在城郊,如镇北台、红石峡、花园沟、青云山等地进行,要组织严密,有安全措施,并报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

(18)夏季不得擅自出去游戏,不得在深水区划船,冬季不得在薄冰上滑冰、溜冰车。

(二)学生特殊场合行为安全规范

学生特殊场合行为安全,包括学生在各类实验中的行为安全,在各种体育活动中的行为安全,在生产实习和教学实习中行为安全,以及住宿生的行为安全,要求学生做到:

1、在各类实验中的行为安全规范

(1)未经老师同意,学生不得随便进入实验室。

(2)进入实验室后,在教师讲解有关操作要求前,不得随意搬弄仪器、器材。

(3)学生必须在教师的指导或提示下,按正确的操作步骤和安全须知进行规定的有关实验,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内容,严禁单凭兴趣,任意乱做实验,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事故。

(4)对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或试剂要小心使用,一般必须征得教师的同意,在明确了操作要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实验。严禁擅自取用危险品或操作危险实验。

(5)要爱护实验室的一切设施,珍惜实验室的仪器及药品,不随便多取药品,不得将仪器器材作它用,保证实验的正常开展。

(6)进行实验操作时要细心、专心,严禁嬉戏打闹。

(7)各小组应独立操作,不得相互之间用实验器材戏耍,尤其防止用尖刺物品靠近头部。

(8)操作实验时,注意防止化学药品操作自己或他人的眼睛、皮肤和衣服。

(9)对弹性的实验要注意发射方向,不准对他人脸部操作。

(10)绝不容许用手指或其他物体插拔电源插口。

(11)对使用电压在220伏交流电的有关实验事先必须检查连接导线,插头等有无开裂,裸露部分,不许用手直接触摸进线的接头处和导线的裸露部分,防止触电,一旦在实验中发生触电意外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

(12)使用酒精灯加热前,应检查酒精是否太多或有溢出现象。加热后应随时熄灭,加热中不要让头部靠近酒精灯火焰(或蜡烛火焰)。

2、体育活动行为安全规范

(1)上体育课要听从教师的指导,遵守纪律。

(2)课前要穿好便于运动的服装和鞋子,不得穿皮鞋或高跟鞋,不得佩带有碍运动的物品。

(3)参加体育活动前,要认真做好准备活动,检查所用的器材。

(4)活动要服从教师的安排,不得随便去做其它事和课无关的活动动作。

(5)做好运动保护,严禁在不合格的场地及无人保护的情况下进行体操或背跃式的跳高运动。

(6)不轻易做自己无把握项目的运动。

(7)竞技活动中要严格遵守运动规则,不做超出规则范围的动作。

(8)打篮球时,不作扣篮动作,踢足球时,不做倒挂金钩动作和铲球动作。

(9)进行投掷运动时,要注意安全,严禁在人多场所投掷。

(10)严禁在单双杠上站立,倒挂或做其它危险动作。

(11)严禁攀登或悬吊球门球架。

(12)打球、踢球或进行其它体育活动时,当心眼镜片被打碎而造成碎片刺伤眼睛。

(13)与同学共同活动时,不要做有可能伤害他人的动作。

(14)课内、课外参与某项活动时,要严肃认真,注意力集中,同学之间不说笑打闹。

3、住校生行为安全规范

(1)严禁翻大门、围墙或翻窗入室。

(2)严禁上身探出窗外或樊高擦窗,不得向室外,楼下投掷物品或倒水。

(3)宿舍内上铺同学应经常检查扶手、扶梯、护栏是否牢固,睡觉时,头部应置于有护栏的一侧,睡觉好动的同学请自行备用安全带,防止睡觉滚落,上下床时,注意安全。

(4)上下楼梯或在走廊内不可追逐打闹,不可一哄而上,一哄而下,强调靠右行走。

(5)宿舍区域内的电器,开关不可触摸,严禁自作主张维修电器,更不可私自改动或加接电器。

(6)宿舍区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将火种或易燃易爆品(如打火机、蜡烛、酒精、汽油、鞭炮等)带入宿舍。

(7)楼道内消防器材如无紧急情况不得私自动用。

(8)上晚自习时,需遵守作息时间,严禁在教室内使用电器设备。严禁在晚自习后滞留不归,不得擅自在外留宿,若到亲戚家或朋友家留宿时,须向班主任请假,批准后方可外出。周末需外出,必须三人以上结伴而行。

(9)住宿生节假日回家者,应在天黑前赶到家,若来不及则选择在第二天上午回家,回家乘车应选择市运输公司的车。

(10)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住的学生,每天应在睡觉前熄灭炉火或灶火,以免煤气中毒。

(11)住宿生有病应及时到校医务室或医院就诊,病重者应及时转告班主任,严禁自购或乱服药品。

4、校内外实习安全规范

(1)学生应尊重指导教师,听从指导教师的组织安排和指导。在指导教师讲解时,应认真听、看。在实习(实训)中,应虚心向技术人员和工作师傅学习,参加有益劳动,搞好校企关系。

(2)实习(实训)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各实习场所规定的实习(实训)安全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和干私活等,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在考核和成绩评定时按扣分处理。

(3)严格遵守实习(实训)考勤制度,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事先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将准假单送交实习(实训)指导老师处登记,否则以旷课论处。

(4)严格遵守实习(实训)场所的环境保护制度,对工作中的废水、废液、废屑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乱倒乱放,保持实习(实训)场地环境的清洁卫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操作等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5)搞好文明生产,工量具和工件应放在指定的位置上,不得乱拿或错拿别人的工件和工量具。实习单位的一切设备器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手,损坏公物要赔偿

(6)爱护公共财物,丢失和损坏工量具等,要照价赔偿。因违反制度或不听指导教师而造成非技术原因的事故者,要做检查,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7)服从带队老师安排,注意行车、住宿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六、安全责任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须发生。

5、走读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教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住校生不得擅自在外留宿,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6、严禁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烟花、火炮、玩锐利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学生应按学校我指定地点住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提供住宿方应按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去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责。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11、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既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也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2、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水库洗澡、游泳,擅自外出洗澡或游泳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教职工撤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学校负责。

14、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5、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安全事故处理

1、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声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2、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与校外人员或单位发生的事故纠纷,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处理,学校有关领导亲自参与调查,及时处理。

3、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时,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4、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5、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6、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7、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9、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给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10、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给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11、学生因病死亡以及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12、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两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13、因保护公私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14、对于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15天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制度从二○○七年九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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