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成教学员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统一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要求、地点,将学杂费寄交我校成教科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凭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到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录取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学校批准者。

2、因学校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

第四条 在籍成教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日期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检查学生的学习成绩,成绩考核主要采取考试和考查种形式。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应进行成绩考核。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均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

第六条  未完成规定作业或无故不参加面授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已修过的课程,且成绩优良,本人要求不再复读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成教科批准,可免于跟班听课,直接参加考试。

第七条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和考试,凭所在单位的证明,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单独补考,随下一年级考试时补考。

第八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但补考或因故缓考者,在补考时应交补考费,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三门以上者取消学籍。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功课以零分计,一般不予补考。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累计两次以上作弊者,勒令退学,对作弊情节较轻者,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检查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经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记入本人档案。德育考察主要由工作单位负责进行。

三、升级与留级

第十一条  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学年内经补考两门主干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者已学过并考试,考查成绩在70分或中等以上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三条  在籍函授生修业年限为应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计划规定修业年限两年。

第十四条  未连续招生的专业,留级生应转入相近专业。无相近专业,则令休学或退学。

四、休学 复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2、具有正当理由或某种原因在一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主管学院同意批准。

第十六条  休学以一年为限。确有特殊原因,持县以上医院和单位证明,经成教科与主管学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但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将休学证明、医院、单位证明寄交成教科办理复学手续。经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如无相应而不能复学者,劝其退学,并根据学习时间、成绩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  中途休学,学杂费不退。复学后重新交费。

五、退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无故不参加面授,考试作弊达两次以上者;

2、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者;

3、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4、经补考,一学年中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5、同一年级第二次留级者;

6、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原工作单位和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教育培养者。

第二十条  退学须办理退学手续,交回相应证件,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中途退学,不退学费。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变动,本着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可以申请在本校内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外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

1、原录院校其专业,学制和教学计划与我校基本相同。

2、转学、录取,成绩等证件齐全,经成教科同意,报陕西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经转学或转专业后,编入相应专业学习,但所缺课程,必须补修。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思想进步,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自学,积极参加面授,按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并能学以致用,受到所在单位好评的学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犯纪律者,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惩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刑事处理和开除公职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成教学员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  成教学员修业期满,应作毕业鉴定,本人对参加学习过程,应作全面总结,由任职单位对该生平时学习,工作和思想表现提出鉴定意见。然后由校成教科所在班写出评语交职业主管学院审核。

第二十九条  成教学员按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鉴定符合要求可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成教学员在毕业时有一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可以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不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成教学员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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