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竞赛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陕西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根据《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我校实际情况,为推进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进一步加强我校技能竞赛组织和管理工作,保证我校技能竞赛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是:扩大我校实践教学的影响,为参加市级、省级技能大赛做好准备,充分展示我校师生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训练有素的社会能力和熟练实用的职业技能,以技能竞赛为抓手,积极推进我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不断提高办学活力。

第三条  竞赛的原则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竞赛项目设置及比赛内容立足实际,既与全省、全市技能大赛接轨,又有符合我校、我市实际的特色和优势项目;立足竞赛,逐步建立新的教师、学生评价机制,形成符合现代职业教育理念的质量观和人才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保证技能竞赛顺利开展,设立榆林林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能是:决定竞赛项目设置、确定比赛时间,根据需要组织各竞赛项目的筹备、裁判小组,审定竞赛的重大奖励、惩罚,督促技能竞赛的资金保障等。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是:

组  长:由校长兼任

副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

成  员:各分管副校长 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榆林林校技能竞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办,由教务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副主任、各课组组长为办公室成员。竞赛办公室对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承担竞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期间的具体事务,起草当次竞赛的有关文件,负责大赛试题的命制,组织裁判小组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七条  学生竞赛项目为:

在与省、市技能大赛接轨的同时,结合我市及周边地区实际情况,根据设备工位、师资水平、学生实际确定具体比赛项目,注重突出校本特色。

第八条  教师竞赛项目为:

公共技能竞赛,包括计算机操作(分专业组与非专业组)、CAD制图、普通话演讲、课件制作、说课等项目,每年根据情况,确定具体的比赛项目;各专业技能竞赛采用表演、展示的形式进行,每次竞赛具体比赛项目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比赛裁判

第九条  裁判组:竞赛设总裁判长,各竞赛项目设裁判长1人,根据竞赛项目需要,聘请裁判员,裁判员必须熟悉本项目的教学、实训和专业技术规范,认真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竞赛的规程和裁判标准。

第十条  裁判员享有的权利:参加相关竞赛项目的赛项裁判工作,接受适当的劳动报酬,检举竞赛过程中的不良现象,对裁判长做出的最终裁判结果,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裁判员应承担的义务:认真钻研所裁判项目的评分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地做好裁判执法工作,接受总裁长和裁判长的领导,比赛过程对选手成绩严格保密。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保证技能竞赛相关经费,竞赛经费由学校根据竞赛预算提供,经费的使用范围是:与省级、市级技能竞赛接轨的师生培训、设备购置,比赛耗材,命题及制题,裁判及工作人员补贴,制作奖杯、奖牌、证书费、奖金及指导教师的课时费。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奖项设置:每个项目分别评选,根据比赛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按参赛人数或组数确定,个人一等奖占10%,个人二等奖占20%,个人三等奖占30%,优秀奖若干。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按照陕榆林校发(2009)8号《榆林林校教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陕榆林校发(2009)9号《榆林林校学生专业技能比赛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激励政策

1、对参加国家、省、市级教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名次教职工和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并取得相应名次的指导教师,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现金奖励外,同时对相应周期内的职称评定予以加分,并有机会获得由校长提名的本年度“特别贡献奖”。

2、参加国家、省、市级教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名次的,按以下办法在相应周期内予以加分,具体标准为: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者,加5分;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或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者,加4分;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或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或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者,加3分;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以下奖励,或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者,或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者,加2分;

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以下奖励,或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者,加1分。

3、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市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名次的,按以下办法在相应周期内予以加分,具体标准为: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者,加4分;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或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者,加3分;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或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或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者,加2分;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以下奖励,或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者,或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者,加1分。

4、参赛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优先享有实习、就业及按国家政策规定减免学费的机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学校财务应将技能竞赛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保证经费充足。

第十七条  培训保障。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前,学校应组织参赛教师、指导教师、参赛学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师生操作技能,熟悉比赛环境、要求及规则。

第十八条 安全保障。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的培训及比赛期间,如需离开校园参加比赛或训练,或在校内参与可能产生危险的项目,学校应为学生购买相关保险,相关费用由学校统一承担。

第十九条  宣传保障。学校应做好相应技能竞赛的宣传工作,扩大学校影响力,为招生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设施、耗材保障。学校根据省级技能大赛安排,积极购买必需的设备及耗材,开拓新的参赛项目,扩大学校影响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2012学年度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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