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良好的教学、学术氛围,激发教学人员互相学习、互相交流,达到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之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范围:
中专部全体教学人员。
二、听课安排:
每个教学人员根据自身授课课程特点,灵活安排,可听同课程其他教师或相近课程教师或有特点教师的授课。
三、听课程序:
1、听课人员听课前先到教务处领取听课记录表,申报拟听课程及班级并登记。
2、听课结束后按听课记录表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并经听课班级学习干事和授课教师签名、专业科长审核后于当日下班前交回教务处。
四、听课基本课时要求:
1、主管教学校长、教务处主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课时。
2、教务副主任、专业科长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6课时。
3、一般教学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课时。
4、学校鼓励教学人员利用空余时间多听课,多交流。
五、附则
1、听课人员完成基本听课课时不计课时津贴。
2、听课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听课或听课记录表填写不完全或没有听课班级的学习干事、授课教师及专业科长签字者,为无效听课。
3、未完成听课基本课时要求者,将在教师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
4、教务处组织的专业评委听课不计入听课基本课时。
5、本制度从本学期起执行。
200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