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物资采购管理结算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财产物资在采购、使用、报损环节上的管理,有效堵塞漏洞, 达到节支倡廉,避免浪费,合理利用的目的。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采购

1、一切采购均应提交采购预算,填写“项目预算单”,经主管领导、校长批准后方可实行采购。

2、凡属政府集中采购部分的财产物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主管校长组织纪检、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实施。

3、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部分的财产物资,由主管领导、纪检、财务、财产使用部门组成集体采购小组、研究采购方案,完成采购任务。采购实行全程公开,在考察的基础上,综合质量、价格因素择优推荐经销商,经校长批准方可采购。

4、凡属经常性损耗的用品(维修用品、办公用品、日常用品各种耗材等)实行定点供应、集中结算。定点供应商的选定应由主管校长组织纪检、物资管理部门、财务科共同考察,结合当前用品时价,由供应商提供“用品价目表”(注明用品规格、型号、产地、价格等)经校长批准后执行。每学期末,由财务根据“用品价目表”及“购物清单”统一结算。

5、学校各部门购置的物品要体现优化配备,量力而行的原则,尽量避免物资的低使用率、多置或重复购买。

二、管理使用

1、凡是采购的固定资产、大宗物资,必须进行登记,上账。

2、所有采购财产物资由“采购小组”和使用部门按购货清单及相关质量标准进行集体签字验收后, 经校长批准方可报销。

3、财产物资验收后,实行“谁用、谁管、谁负责”制度。

4、资产物资管理部门须每年进行一次在用、未用资产清查。配合完成上级部门资产清单检查及资产信点化管理。

三报损:

1、一切物资,用具的报损,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签注意见,校长批准或校务会通过后,方可注销处理。

2、凡属固定资产,报损均应先报申“榆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处置。

3、所有报废财产物资,经登记后,公开集中处理,处理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附:购 物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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