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0日,校长办公会就职工提前离职、离岗问题专题研究。具体规定如下:
一、科级干部男55周岁,女53周岁,离职并免去职务,按特聘岗位对待,保留各项待遇不变。
二、职工离岗
1、干部男58周岁,女53周岁可离岗休息。
2、工人男58周岁,女48周岁可离岗休息。
3、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要求离岗,应提出书面申请。
4、按上述条件离岗休息的职工,按在职对待,各项福利按在职执行,岗位津贴按c等执行。
20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