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管理,促进全体教职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令行禁止,有章可循,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相关责任人按岗位职责要求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或作为不力等人为因素对工作造成损失,或相关责任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而对其进行必要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各个工作岗位的根本职责是为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服务。各类人员应该牢记党的宗旨,真正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的意识;必须恪尽职守,勤政廉政,秉公办事,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工作失误的,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都应追究责任。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平等,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处理恰当。对责任较轻或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的,以教育为主。

第五条 本校实行逐级负责制,即一般干部职工向部门领导负责,部门领导向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向校长负责。各级干部须在各自权限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责任追究制中追究责任原则。

一、同一事件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间接领导责任,则主要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二、同一事件有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则主要追究直接责任。

三、同一事件有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则除直接责任人完全按领导的指示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外,主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校长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追究部门领导责任;部门领导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权限是:

1、开除处分由校务会议定或提议上报。

2、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或提议上报。

3、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由有关科室查实,校长签发执行。

第八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遵章守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学校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课;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校务会决议;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制造、传播谣言,搬弄是非,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学校财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试题或者改卷作弊;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学校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违反纪律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为了便于执行,督促全体教职员工勤奋工作,将责任追究对象暂分为:部门领导、班主任、教师、行政工勤人员四类;追究责任的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八种。本办法只涉及行政责任追究,党内纪律处分按有关条例和法规由校党委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条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免于责任追究。

一、相关责任人按岗位职责要求己经履行职责的;

二、相关责任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由无法抗拒或无法预知因素引发的。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责任追究。

一、科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取消年终奖金并扣除3至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科级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解除聘任、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取消年终奖金并扣除3至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1、不认真执行安全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及施工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2、组织或参与罢课的;

3、在组织集体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校内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5、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该可以避免或者减轻的事故而酿成严重事故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扣除3至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1、对涉及师生教学、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在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在签订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在保密工作方面对各类档案、材料、试题等由于工作疏忽或失误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

6、违反财经纪律的和违反组织纪律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辞职、警告处分,扣除直接责任人1至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1、上班期间工作人员旷工未到而本科室没有旷工记载的;

2、上班期间职工请假而科室没有请假记载的;

3、对师生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政策和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而不解决的;

4、在工作或考勤中弄虚作假的;

5、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的;

6、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口头上接受而实际上不作为的。

第十三条 班主任工作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给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扣除1个月班主任津贴。

1、早操连续一周评为最差者;

2、晚自习连续一周评为最差者;

3、教室、公寓、环境卫生有一项连续一周评为最差者;

4、学生成绩考核连续两学期为最差班级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由主管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扣除1至2个月班主任津贴。

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的;

2、学生对任课教师或对学校某方面工作意见很大,班主任未采取疏导措施,也未向学生科反映情况造成罢课的;

3、学生之间发生严重打架斗殴事件,班主任未采取有效措施酿成不良后果的。

三、相关责任人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敷衍搪塞造成的事故,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处理。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或学生多次违纪,在学校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扣除1至3个月班主任津贴。

2、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元以上或学生打架斗殴手段恶劣或动用器具致使他人伤害无法正常生活三天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除2至3个月班主任津贴。

3、由于相关责任人教育方法不当或严重侵犯学生人权,造成重大伤害或死亡事故者,视情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取消年终奖金并扣除一学期班主任津贴;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教师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全校通报批评,扣除24节超课时津贴。

1、酒后上课或上课中接打手机者;

2、课堂上吸烟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关教师警告处分,扣除48节超课时津贴。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影响者;

2、向学生乱收费者;

3、实验指导教师管理不严、操作失误造成学生轻伤者;

4、体育训练指导教师管理不严、造成学生意外伤害者;

5、上班期间参与赌博或酗酒滋事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教师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处分,扣除96节超课时津贴。

1、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2、因考勤不严,旷课学生未能及时报告而导致学生意外伤害者;

3、上课时对学生管理不严,发生打架、造成严重影响者;

4、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组织学生外出造成意外事故者;

5、命题或试题保管中,泄漏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被盗者。

6、因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财产丢失或损失严重者;

7、班级管理不严,出现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者;

8、无理取闹、顶撞领导、影响正常工作者;

9、上班期间酗酒滋事造成极坏影响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停课待岗或予以解骋,取消年终奖金并扣除一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1、连续两学期考核为不合格者;

2、全班2/3学生要求调换教师者;

3、班级考核连续三次为最差一级者;

6、煽动学生罢课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年终奖金并扣除一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1、体罚学生造成生命伤害者;

2、严重违法或屡教不改,蜕化变质,不可救药者。

第十五条 行政工勤人员责任追究。

1、上班期间饮酒、打牌、上网游戏者,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受到两次通报批评者,由主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工作不负责,延时误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1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在校园范围内,聚众打牌或酗酒、打架斗殴、谩骂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处分,并扣发3至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不服从领导、拒绝完成工作任务者,经教育后不能改正者,取消年终奖金,并扣发1至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5、不按正常程序反映问题、聚众闹事、扰乱工作秩序者、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包括酒后),取消年终奖金,扣除3至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6、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被判入狱者,开除公职,取消年终奖金,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7、违反安全操作规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取消年终奖金,扣除3至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中“责任”的判定原则是:属主要领导没有安排部署或决策失误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分管领导没有认真组织实施或组织不力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属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没有承办或不按要求和规定办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校长或分管领导没有布置、检查、督促,或布置、检查、督促不力的,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应当在认真核查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和错误,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相关人员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向学校纪检委或有关部门逐级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委及党办、校办、考核办分别对落实责任追究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各类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务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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