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绿化管理工作,推动校园绿化事业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校园绿化水平,加强校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榆林林校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绿化,是指校园范围内的所有绿化活动和绿化景观。

第二条 学校创建“绿色文明校园”领导小组、“创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负责制定校园绿化规划、审定校园绿化工程的组织实施方案,校长办公室(“创园办”、学校绿化办)是校园主管绿化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绿化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全校师生参与校园绿化活动,受学校领导和接受市绿化委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校园绿化作为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考核评比的标准,保证绿化覆盖率、成活率达到规定的比例,学校划拨专项绿化经费,注重绿化效果和管理美化工作。

第四条 全体教职员工,都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校园植树种草和参加其他绿化活动的义务。林学、园林专业教师有无偿向校园绿化提供技术指导的义务。在校园绿化活动中接受绿化办工作安排。

第五条 加强校园绿化管理,提高校园内绿化水平,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学校各班级、各社团组织在校园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六条 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学校实习林场是学校绿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绿化苗木花卉的主要来源地。实习林场要加强苗木管理,保障校园绿化供给。

第二章  校园绿化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绿化建设是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绿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按校园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确定,力争达到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

第九条 校园绿化要因地制宜,按照校园环境、地形状况,采取平面、护坡、垂直绿化等方式,体现林业院校特色,植物种类丰富多样,具有观赏性、科普性、多样性,做到四季长绿、三季有花。

第十条  对校园暂时闲置的空地,绿化办要进行绿化覆盖,达到配置合理,校园无裸露空地。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校园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必须保证当年成活率达到95%,存活率不低于90%。校内教职员工义务植树出现的成活缺数,属于部门包干的,由部门来年补齐,或者由学校绿化办统一安排补栽。

第十三条 经承包给专业绿化公司完成的绿化工程,必须保证规定的管理期,由绿化办按照绿化技术标准进行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花草成活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确因工程建设需更换移动的,经学校绿化办审查,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绿化办应按照绿化养护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校园绿化后期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六条 校园绿化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 践踏草坪,穿行绿篱;

2. 钉、拴、刻划、攀折树木;

3. 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割草;

4. 抛散、堆放、晾晒物品;

5. 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6. 放牧、打鸟、捕猎;

7. 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8. 焚烧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9. 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因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因管线、设施维修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按照合理兼顾制定应急预案,维修结束后,立即将现场恢复原状,并对损害的花草树木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绿化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园林绿化使用的修剪、喷灌等设施由绿化办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对其及时保养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第二十条 对校园绿化区域内固定安装的设施,应由责任部门采取必要安全防护管理措施,防止管理失控或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一条 绿化办要定期对使用绿化设备设施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学校绿化办报请学校批准给予表彰或奖励:

1. 积极参加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成绩显著的;

2. 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

3. 为校园义务植树及绿化工作提供资金或提供苗木有突出贡献的;

4. 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赔偿费: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从违规占用之日起至迁出日止,按其所占用面积缴纳3倍绿化地占用费以赔偿经济损失;其中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按值予以赔偿;

2.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补植被砍伐同类树木的5倍树木,或追究购置同类树木五倍的赔偿费;

3. 对擅自移植树木的,按照同类树木费5倍赔偿;

4 . 对不按规定进行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

5. 因乱扔烟头或携带其它火源造成校园绿化带着火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价值的2倍进行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

6. 对因管线维修,损毁绿化未及时恢复的,除责令限期完成,并赔偿500元至2000元经济损失;

7. 对违反绿化设备管理规定,造成设备破损、丢失或毁坏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所追究的经济责任,由学学校绿化办提出,报请学校领导研究决定,由财务科收取。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榆林林业学校负责解释

20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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