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教育评议与奖罚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一、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提高团员素质、加强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二、团员教育评议以教育为基础,突出民主评议,注重工作实效,讲求严肃认真。目的是提高团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则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励团员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同时,严肃团的纪律,对极少数不合格的团员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以纯洁团的组织,优化团的队伍。

三、团员教育评议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的期末。

四、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由开展团员意识教育和民主评议团员两部分组成。

五、团员评议以各团支部为单位开展,参加对象为:所有团员、团干部包括是党员的团干部。

六、团员教育评议分为思想教育、总结评议、注册及组织处理、评比表彰四个阶段。

(一)思想教育阶段。以增强团员意识为重点,通过学习文件和开展实践活动对广大团员进行爱国主义、艰苦奋斗、国情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发挥团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总结评议阶段。团员写出书面总结,在此基础上召开支部或团小组会议,由团员宣读个人总结,其他团员进行认真评议,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最后由团支部委员会根据个人总结、团内评议、群众意见和团员实际情况,对团员做出综合评价。支部大会通过后,填写《团员教育评议表》,报团委审批并存入团员档案。

对团员评议结果分四类:

1、合格团员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贯彻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按时参加各项政治学习活动。

(2)热爱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专业思想牢固。

(3)遵守法规校纪,爱护公物,无故意破坏公物行为。

(4)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努力完成党、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无旷课和考试作弊现象,一年内补考次数不超过三次。

(6)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专业技能训练。

(7)自觉增强团员意识,履行团员义务,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团内活动,没有无故缺席现象。

(8)《团章》考试合格(一年级)。

(9)一年内无受过校内处分。

2、优秀团员

优秀团员在符合合格团员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为优秀。

(2)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3)积极参加各种义务劳动与公益活动,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思想觉悟高,集体观念强,积极支持与帮助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中享有较高威信。

(5)学习成绩优良,学业排名在本班30%以内,或有显著进步,一年内无补考现象。

(6)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有出色表现,成绩优良。

3、经教育可合格团员

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或其中某些方面与合格团员标准有较大差距,该年度曾受学校处分或团内开除团籍以下处分,但能够积极参加本次教育评议活动,有改正和进步表现,有决心克服缺点,迎头赶上的后进团员。

4、不合格团员

放弃共产主义信仰,严重违反法规、校纪和团组织纪律的,丧失团员条件,在教育评议中拒不接受团组织批评教育,经帮助仍不改正的极少数团员。

(三)注册及组织处理阶段。

1、团员在规定时间内向团组织申请注册并且在过去一年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严格遵守团纪,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履行团员义务,按时缴纳团费,团员评议为合格团员以上的,团组织予以注册。

2、在本年度团员评议中,受团籍处分、团组织认定不合格的团员缓期注册,缓期注册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期注册期满,有明显改进的,予以注册,无明显改进的,经团组织评定仍不符合团员标准的劝其退团,不予注册。

3、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予以注册;其中经教育仍无改正的,按团章第十一条规定,视为自行脱团,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团组织批准,其团员证失效。

(四)评比表彰阶段。团员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的团员授予校级“优秀共青团员”称号,并纪录在案。各支部优秀团员比例为5%

根据团员教育评议结果进行奖罚。

1、评选出来的优秀团员适当给予表彰;对不合格团员,要进行严肃的组织处理,处理和处分团员均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填写由校团委印发的团员组织处理审批表,并存入该团员档案。

2、优秀团员将给予奖品,荣誉证书等奖励。

3、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团干部,酌情予以撤销团内职务的处分。

(1)任职期间,超过半年未召集过团支部支委会或支部大会,未形成团支部工作计划,不完成团组织建档工作,致使团支部工作瘫痪的团支部书记(外出实习的团支部除外);

(2)任职期间,团支部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

(3)连续六个月未组织团支部团员过组织生活;

(4) 团支部对违纪团员不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不依照本规定向团支部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的团支部组织委员;

(5)任职期间,连续六个月未组织过团员的政治学习的团支部宣传委员。

4、各级团组织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批评和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团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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