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团组织、自办报刊和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丰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保证学校各项业余活动正常、健康地开展,现就我校社团组织、自办报刊和广播电视宣传等工作的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凡是要求成立社团组织、自办报纸或刊物的,必须向党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成立社团组织的目的,活动内容、形式和范围,参加的成员名单及负责人等;自办报刊的宗旨,责任编辑及成员,开辟的栏目、出版周期、发送范围等,党委办公室对上述情况进行认真、严格审查后,报党委批准。

二、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和自办的报纸刊物,统一由党委办公室造册登记。

三、过去已经同意成立的社团组织和同意出版的报纸刊物的科室或组织,必须在党委办公室补办申请登记手续。没有补办申请登记以前,不得自行安排活动。

四、今后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组织或出版报纸刊物,违者除查封取缔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学校的社团组织、自办报刊和广播电视宣传等工作,要符合学校年度宣传工作要点要求,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的宣传基调,要给学校教学、学习、工作和生活加油鼓劲,鼓舞斗志,只能帮忙,不能添乱。

六、学校的社团组织,自办报刊和广播电视宣传等工作,要与学校的整体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紧密配合;要贴近校园生活,贴近师生,贴近校园教学、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实际。

七、学校的社团组织、自办报刊和广播电视等工作,要注意以正面宣传为主,多进行正面引导,要注意发挥宣传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八、要严格送审制度。凡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的重要活动内容,自办报刊和头版头条或重要消息、涉及党的方针政策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关键性文章、公开点名批评或表扬以及公开讨论有争议的问题的文章或广播稿,必须在刊载、播放之前,送党委办公室审查,否则不得刊载或播送。

九、自办报刊,一般不得向学校外发行;若需向校外发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十、各社团组织之间要讲团结、讲协作。

十一、加强广播电视等宣传器材的管理。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各科室举办的有关活动,需使用宣传器材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到人员、设备到位。宣传器材管理人员在服务期间,必须服从主办科室管理。未经主管科室同意,学校各科室、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或占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器材,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外借,任何科室、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使用电视广播传呼叫人,发布宣传广告。

十二、为保证广播电视等宣传器材的安全、学校电视广播室,禁止闲人、外人出入,禁止聚众娱乐,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爱护器材,并注意维修保护。

十三、学生中社团组织及自办报刊的日常管理工作,党委办公室委托团委、学生科和保卫科具体指导;教职工中的社团组织、自办的报刊由党委办公室直接指导。

十四、各社团组织和有自办报刊的科室或组织,必须自觉接受党委办公室的管理和指导。

十五、若违反本暂行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科室或组织负责相应的处分。

十六、本暂行规定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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