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通知

陕教职〔2014〕6号

各市(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规范化、信息化和常态化,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97号)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管理作相应调整,现就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一)新增设专业。

      1.中等职业学校新增设专业从2014年4月起实行备案制。增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目录》)内专业的,相关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月1日—2月底前分别向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增设专业的报告以及《增设专业备案表》(见附件),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开设。

      2.增设《目录》以外的专业,于每年的1月1日—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增设专业的报告以及《增设专业备案表》,经省教育厅备案后试办,并报教育部备案。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将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材料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二)新增设国控专业。

      1.增设“保安”专业应当符合《教育部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7〕3号)要求,到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设。

      2.增设“农村医学”、“中医”等医药卫生类专业,必须经省级教育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设。

      3.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学前教育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职办〔2012〕22号),自2012年起中等职业学校不再举办三年制学前教育专业。

      (三)停办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已有专业连续2年未安排招生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专业招生资格,如需继续招生的,须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二、专业设置管理系统使用

      按照管理系统使用要求,教育部已于2013年6月组织对系统使用的培训,各市(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要求,依托系统加强专业设置和管理。

      1.2014年秋季学期起,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启用管理系统,指定专人负责。专业设置及招生等相关信息应按照系统使用要求及时在系统中予以填报和更新。

      2.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年1月1日—2月底前完成当年拟招生专业的信息填报工作,并同期完成上年各专业实际招生数、各专业毕业生数等信息填报工作。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及县级职业教育中心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在管理系统填报后直接报省教育厅。

      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受理和管理系统信息填报工作将于每年3月20日前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三、有关要求

      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是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的重要基础,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本地区、本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积极开设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2.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3.省教育厅将结合中等职业学校达标验收工作,对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不到位、教学质量和就业质量较低的,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

      4.省教育厅将按照管理系统有关数据,对全省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和管理系统使用方面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联系。

      联系人:赵海龙   
      电话:029—88668837(传真)

      邮 箱:sxzcjc@163.com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4月21日

 

关闭 打印        责任编辑:孟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