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三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2文章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

学校建设计划”第三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2〕29号)要求,经各地申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复核,并经公示程序,确定首钢高级技工学校等342所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1)作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三批立项建设学校。自建设方案及任务书批复下达之日起开始建设,建设期2年。现将有关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制订本地区的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指导项目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要在政策、管理、人员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确保本地区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项目学校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解决企业参与办学、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共享等问题。要与企业共同设计、共同实施、共同评价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制度,实现校企协同管理。按照弹性和灵活原则组织实施教学,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开展。有效实施“双证书”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三、项目学校要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要将企业经历和实践锻炼作为专任教师评聘和任用的基本要求,新进教师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在职教师要定期到企业参加实践或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四、项目学校要制定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建立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分解落实建设责任,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订规范健全、具体可行的项目和经费管理措施。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及学校规范化管理等方面,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采购等。

五、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职成〔2011〕7号)的各项规定,根据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指导本地区项目学校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项目学校按照新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填写《“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附件3,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学校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问题反馈给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我们将按照《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项目学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考核。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七、项目学校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edu.cn)“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相关专栏予以公布。

项目学校请务必于2012年11月6日前将通过省级论证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及电子文稿一并报送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联系电话:010-66097867,传真:010-66020434,电子邮箱:GJSFX@moe.edu.cn)。立项建设的技工学校要同时将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各一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传真:010-84207452)。同时,立项建设学校须登陆中国职业教育信息资源网(www.tvet.org.cn),通过“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在线报送,并可浏览或下载本通知及其附件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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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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