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4文章来源:学生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榆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院)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系(部)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省教育厅向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国家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需持我院寄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我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我院招生就业处书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延期报到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各系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各系部、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招就处、学生处、教务处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身体健康检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学生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学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学院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院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就业处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在校生在每学期开学时,都应当按学院规定持本人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未按规定缴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管理系统(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考查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施,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根据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学院学生职业素质及能力考核办法、学院考查课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考试(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德育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90-100)、良好(80-90)、中等(70-80)、及格(60-70)、不及格(0-60)五个等级。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正常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毕业清考,时间在学生毕业前。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军事训练课成绩按照学院体育、军事训练课成绩评定办法,结合考勤、课内表现、达标考试以及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对于伤、残、病学生的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的考核,根据军训管理办法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可暂缓或免予执行。

学生实习实训等实践课成绩按学院学生实习实训课成绩评定办法,可结合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考试)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或经系部和教务处认定免休一门相关专课成绩,计入学业成绩。

各教学教学院系(部)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各教学教学院系(部)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事先履行缓考请假手续,经所属教学院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凡无故缺考或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毕业前可根据本人认识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系(部)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审批后,给予毕业前补考机会。

凡无故缺考或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第一学期内达3门,或三年制学生第一学年累计缺考达5门、第二学年累计缺考达7门,五年制学生第一学年累计缺考达5门、第二学年累计缺考达7门、第三学年累计缺考达9门、第四学年累计缺考达11门者,取消毕业清考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教学院系(部)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如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教务处审核,提请学院专题会研究通过后予以办理。原则上,仅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转专业,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时,须申请降级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模式及流程
  (一)跨教学院系(部)转专业:本人申请,由所在教学院系(部)审核同意并经拟转入教学院系(部)考核同意,由学院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院长审批。
  (二)教学院系(部)内转专业:本人申请,由所在教学院系(部)审核同意,由学院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入学新生转专业的条件及操作办法

(一)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学习成绩全部合格。

(二)具体操作办法

1.学生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三周,转专业手续在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内办理。

2.各教学院系(部)在第一学期期末前,根据本教学院系(部)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向教务处上报拟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及接收条件,教务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3.学生在第一学期放假前,向所在教学院系(部)提出转专业申请,各教学院系(部)统一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转送各相关教学院系(部)。

4.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接收教学院系(部)组织学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接收的意见,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及学生转专业申请上报教务处。

5.由教务处将各教学院系(部)拟接收学生名单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提请学院专题会研究通过,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6.学生到教务处领取转专业通知书并到被录取教学院系(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例转专业的条件及操作办法
  (一)申请转专业条件

1.学生在校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具体操作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开学前三周及学期结束前三周;

3.学生所在教学院系(部)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未通过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四)拟转出专业人数低于30人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业成绩予以承认;入学新生转专业,在未接到转专业通知前,学生一律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专业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条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陕教生办〔2015〕14号)等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当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经学院教务处审批,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提供一份原始材料,其余可复印);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交由转出学校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拟转入学校提供的调查结果说明。

第三十三条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主管部门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主管部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一次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申请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字同意后,填写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

(二)班主任、所在教学院系(部)签署审批意见;

(三)学生处、教务处、主管院长签署审批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四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并经所在教学院系(部)、学生处、教务处、主管院长签字送教务处备案。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条  课程门数的确定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训课程,需单独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一条  正常升级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期所修课程,经学院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可以正常升级。

第四十二条  留级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留级,留级后学籍管理和学费收取标准按照新编入年级规定执行,在校期间留级仅限一次。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补考前课程考核达5门(含5门)以上不合格者;

(二)学生在跟班试读期内经正常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再达到3门者;

(三)凡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不能申请留级。

第四十三条  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课程考核达6门(含6门)以上不合格者;

(二)经正常补考后,三年制学生不合格课程第一学年累计达5门、第二学年累计达7门,五年制学生不合格课程第一学年达5门、第二学年累计达7门、第三学年累计达9门、第四学年累计达11门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连续无故旷课达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超过规定注册期限两周还未注册者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手续的办理程序

申请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离校通知单要求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二)到学院后勤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住宿、一卡通、图书等相关手续;

(三)教务处打印退学通知单;

(四)学生到教学院系办理档案寄发手续,到组织部、团委办理党、团关系;

(五)注销学籍。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德、智、体、美、技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结业生在结业一年内经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参加理论课补考或补作实验、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答辨、实习答辩等,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经理论课补考或补作实验、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答辨、实习答辩等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且所学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教务处进行审查,学生处配合。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各系部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信息填报与核查。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课程)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申请留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班主任)初审,教学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学院专题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教学院系(部)学生科,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教学院系(部),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学院专题会研究决定,结果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教学院系(部)学生科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监护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教务处、学生处、各教学院系(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各教学院系(部)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条  各教学院系(部)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  团委、学生处、各教学院系(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生处、各教学院系(部)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六条  学生处、后勤处、各教学院系(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各教学院系(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或系部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按照“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设置的期限执行,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各教学院系(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其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副院长、纪检、招就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专家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纪检办公室。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题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学生处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院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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