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林业学校关于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4文章来源:党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榆林校发[2016]11

 

榆林林业学校

关于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实施办法

 

校属各支部、各科室:

根据市委《榆林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榆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及市林业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实施办法》(榆政林党组发[2016]28号),为了充分调动和激发全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热情,切实解决好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等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放下思想包袱、打消思想顾虑,保持和弘扬“榆林治沙精神”,以脚踏实地、争先进位的工作劲头,为建成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和推动职业教育整合创新做奉献创佳绩,特制定实施办法。

一、干部鼓励激励方面

在工作中坚持“管理立校、特色兴校、质量强校”方针,重点解决干部教师工作热情不高、工作动力不足的问题,充分运用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的方式,鼓励干部教师爱岗敬业、踏实工作、担当有为,让真正肯干事、有作为的干部教师受到表彰奖励和提拔重用。

1、根据《科室、各类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学年度考核综合测评得分列前的支部、科室、个人分别表彰为“先进党支部”、“先进科室”、“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

2、党建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扬的党支部给予表彰奖励,个人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3、承担脱贫攻坚工作做出实绩,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扬的给予表彰奖励;

4、林业科研、教学研究项目业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部门证书或荣誉的个人在技术职称评定上给予倾斜;

5、林科教改革工作成效明显,在省、市范围内得以推广的个人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6、承担或参与市区林业绿化共建工程项目、德贷项目等被评为优质工程的,具体责任人在技术职称评定上给予倾斜;

7、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学校以上荣誉证书的个人在技术职称评聘和晋级上给予倾斜;

8、其他单项工作典型经验被市级以上推广,形成良好社会效果的,科室给予表彰奖励,个人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9、面对危急险情、突发事件处置妥善得当、指挥调度有方,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个人在选拔任用上优先考虑。

二、干部容错纠错方面

严格区分“失职与失误、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为私”的界限,容忍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学生教育管理和本职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过错,引导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履职、大胆干事、教书育人,让真正勇于担当、敢于创新的干部教师在工作中没有后顾之忧。

10、可以进行容错的情形:

⑴在落实市委、市政府政策方针、市林业局党组或学校决策部署的过程中没有为科室和个人谋取私利但出现工作失误的,在征求分管领导同意后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⑵在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和损失的;

⑶在推动产、教、学、研、培一体化办学教育教学实践中,因创新模式、大胆履职、积极推进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⑷在化解学校与职工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合作办学实施、职业教育整合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受到批评指责的;

⑸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11、坚持“宽容对待、容忍过失”的原则,按照书面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反馈的程序,由校纪委、党委办公室进行容错认定。对于申请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给予解释答复。属于免责的,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12、对确需追究责任的科室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减轻处分。对容错的科室或个人,学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优评先不受影响;个人选拔任用、技术职称评定不受影响;选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在上级撤销党纪政纪处分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13、对存在失误或过错的科室和个人,可采取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制度机制;提醒约谈、诫勉谈话;下达纪检建议书、责令纠错;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理等措施进行纠错。

三、干部能上能下方面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机制,重点解决干部教师庸懒散拖、无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强化让平庸者下、让失职者下、让不适者下的用人导向,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人心思为的内在动力。

14、对因本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和严重损失的,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科级领导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责令辞职、就地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

15、根据学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对学校科室连续两年排名为最后一名的实行末位追责,科室负责人进行调整;

16、对在民主测评中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个人予以调离和降职;

17、党支部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不严,组织建设薄弱,班子涣散不团结,诱发信访事件或造成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降职或建议免职;

18、依据《榆林市直林业系统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党员年度积分末位问责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诫勉谈话、警示训诫或调离岗位处理,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19、承担脱贫攻坚工作受到市级以上点名批评或通报的,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示训诫或调离岗位处理,且连续两年不得评先评优;

20、承担或参与林业科研、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混乱,项目研究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且影响工作进展的,具体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在技术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上连续两年不予考虑;

21、在推动产、教、学、研、培一体化办学教育教学实践中,在实施合作办学、职业教育整合过程中,工作不切合实际,急功近利,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诱发信访事件和受到上级批评的,具体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降职或降级处理;

22、承担或参与市区林业绿化共建工程项目、德贷项目等,监管不规范、责任不到位,在造林生产、绿化工程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具体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进行诫勉谈话调离岗位,且连续两年不得评先评优;

23、财务资金收支管理混乱,违规挪用,违反八项规定,私设“小金库”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训诫、立案调查和党纪政纪处分,且连续三年不得评先评优;

24、上级或学校领导交办的单项工作,因科室、个人原因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损失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示训诫或降级降职处理;

25、面对危急险情、突发事件推诿扯皮、逃避责任、履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职降级,直至撤职处理;

26、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

27、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8、符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9、对因工作原因被调整岗位、降职降级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学校、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与本人沟通谈心,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对调整后的科级及以下干部,根据其在新的工作岗位上的德才表现和业务实绩,可以考虑提拔任用。

30、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榆林林校委员会

                                 2016年9月20

 


 

抄报:市林业局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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