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13-04-12 点击数: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业化工集团公司,能源集团公司,益秦集团公司,延长石油矿业公司,有色榆林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安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安委﹝2013﹞1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意见》),推动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贯彻《决定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完善安全培训体系,加强培训制度建设,严格培训管理,创新培训方式,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四)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职工培训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外委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进入煤矿企业从事采掘或辅助作业,应视为本企业职工,要纳入培训管理。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要对职工进行培训。

(五)切实履行安全培训监管和培训职责。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要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对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组织培训安全监管人员。要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

(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承担煤矿安全培训业务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准入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52号令)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执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年检、延期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申报以及煤炭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时,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煤矿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同时对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且一年内不得担任矿长。“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书延期要提前参加培训,确保资格证持续有效。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所属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煤矿企业要对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煤矿企业要逐步实现从煤炭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煤炭管理部门要实施“小煤矿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煤炭企业和培训机构与小煤矿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煤矿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鼓励安全监管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完善安全培训教材体系。鼓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及行业组织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地区特点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组织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具有特色的培训辅助教材和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十三)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保证专职教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积极组织教师参加有关学术、教学交流。要加强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培训,定期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和教学评比活动,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煤矿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十四)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培训机构。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和陕南地区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国家和省级示范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工会培训机构等与煤矿企业合作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十五)加强远程安全培训。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可开发地区和企业安全培训网或利用自身门户网站,并利用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推行自主选学。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与安全监管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

(十六)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全省安全培训数据共享。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十七)加强实际操作培训。加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培训。建立安全监管人员实训制度。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有关工种仿真实训系统。

(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十九)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建立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上网发布,逐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社会共享。将示范课程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示范课程跟踪评价制度,定期评选优质课程,给予荣誉称号或者适当资助。

(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培训考试制度,严格教考分离。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地方题库,完善与国家题库相结合的应用机制。进一步完善网络考试平台考试点建设工作,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二十三)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经培训合格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安全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定性与定量、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要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每年通报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

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创新实践,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六)保证安全培训投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煤矿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七)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训工作。要总结推广地方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煤矿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培训工作。要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要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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