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6-11-16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院科研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6号等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择优支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凡以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名义或以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研究人员身份主持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必须转入榆林职业技术学院账,接受学院统一管理。

  第四条科技处是学院管理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财务部门共同进行科研经费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技、计财工作的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六条科技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监察部门、系部(含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1.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决算等工作,应按照财经法规及批复的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中所核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及时办理报账、结题和结账等手续。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等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2.系部负责组织和督促本部门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管本部门归属学科申请的所有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确保科研项目任务的完成;配合学院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3.科技处负责科研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做好科研项目的立项、预算审核、经费本制发、中期检查、验收、结题及成果管理等工作;负责科研外协费的审核与拨付。对不按科研项目预算或合同中计划进度和列支范围等使用经费的,科技处有权通知计财处冻结项目经费。

  4.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守财经法规,在预算额度内,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负责科研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报销审核、支出、冻结或解冻等工作。

  5.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宗物资、固定资产,按照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组织招标和采购;并对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进行管理。

  6.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章科研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

  条我院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及相关配套经费

  (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联合项目经费;

  (三)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入股收取的经费;

  (四)院内各类科研项目专项经费。

  第八条科研经费用于与开展研究工作有关的各项支出,其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学院或其它相关部门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协作费用。即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章科研经费的资助及配套标准

  条获得立项的纵向项目,学院按下列标准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一)获得国家级项目,学院按到经费的1∶2给予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5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不超过30万元;国家级项目的子项目配套时按省部级项目对待

  (二)获得省部级项目,学院按到经费的1∶1给予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2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不超过1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按省部级项目对待;省部级项目的子项目配套时按市厅级项目对待

  (三)获得市厅级项目,学院按到经费的1∶0.5给予配套;市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

  (四)获得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省中华职教社、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等权威机构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如立项文件有明确的经费资助要求,学院按文件要求执行;立项文件无明确的经费资助要求的,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按院级重点项目的经费标准给予资助;市厅级自筹经费项目,按院级一般项目的经费标准给予资助

  获得横向项目,学院不予配套资助。

  十一条科研经费到后,科技处负责按比例分配,计财处分项目核算。

  第十二条院级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一)一般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6000元,自然科学类项目7000元;

  (二)重点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9000元,自然科学类项目10000元;

  章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技处登记项目情况、编制项目编号,会同财务部门按项目到账经费和学院配套经费,核定经费总额,制发项目经费本

  十四配套经费数额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参照项目合同(任务书)中的经费使用预算,做出配套经费使用预算,经学院审批后实施。到账经费及配套经费均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严格按合同要求和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

  条科研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次拨款,超支不补”管理办法。立项后经费按项目启动30%、中期检查合格50%、结题20%的进度和比例借支或报销。

  十六条各类科研经费报销按《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报销流程》办理。

  第十财政性资金科研项目,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转拨项目协作费须报科技处审核,领导审批。计财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协作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经费转入非协作单位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科研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必须按《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仪器设备达到固定资产登记标准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文献及2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按规定纳入全省共享共用平台

  章科研经费的结算

  二十条科研经费每年进行一次结算;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组及时完成结题手续,并在3个月内完成报账、决算等事项。结题、报账、决算结束后的结余资金由财务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回。

  二十一条凡被终止或撤项的科研项目,学院要追回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

  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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