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好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我院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所有教职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学生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利用学院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学院科技处负责管理全院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科研成果管理内容包括:报送、登记、审查、评审、鉴定、建档、奖励申报、推广转让、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
第二章成果报送、登记和审查
第五条科研成果的报送:获得相关科研成果后,成果完成者持原件及复印件及时报送科技处,完成登记和审查工作。
第六条科研成果报送、登记的范围:
1.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编著、译著;
2.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译文等;
3.在拥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
4.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
5.各级各类获奖的科研成果;
6.已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7.国内外刊物引用、收录、转摘的各种科研成果;
8.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采用并起到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等(附单位采纳证明);
9.经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七条报送的科研成果材料包括: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成果鉴定资料等,并上报相关材料的电子版。科技处对报送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归档。
著作、教材类提交原件2本,受学院出版经费资助的著作、教材提交原件10本;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提交原刊(原刊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版权页、期刊目录及全文内容;
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其它各类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成果提供证书原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第八条由院内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由主编或第一作者负责报送登记。
第九条我院教职工与院外人员合作的著作、论文等科研成果,应注明我院人员所承担部分及字数等,由我院教职工负责报送登记。
第十条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成果归属权或主要研究人员的排名顺序,在成果登记时应附相关佐证材料,若排名顺序有争议,经核实后再登记。
第十一条各类登记的成果,经审查合格的科技处统一整理归档。
第三章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要根据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成果完成者的意见,确定是否鉴定及鉴定方式、级别等。
第十三条确需鉴定的科研成果,由科技处统一组织鉴定的全部工作。按照鉴定级别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鉴定。院内项目由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院级成果等级;院外项目由科技处初审后报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四条科研成果鉴定由具备申请鉴定条件的成果完成者自己申请,职务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四章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已按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能申报奖励。
第十六条申报我院科研成果奖励的按学院有关奖励规定执行;申报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我院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我院另行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成果交流、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对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各成果完成者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成果收益分配及奖励按照国发〔2016〕16号文件及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与应用,都实行合同管理的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