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1-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1186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授予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通知》(陕教〔2016282号)、《关于开展2017年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陕教师办〔201734号)、《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等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7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类发展、优化结构、科学评价、加强监督”原则,加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实绩考核,严格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等条件要求,树立优良教学风气。

第三条 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建立符合高职院校工作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选拔优秀人才,充分激发和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四条 根据市人社局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结合学院实际,围绕教学重点工作,协调发展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类别,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分为主体系列和非主体系列两大类。主体系列包括高校教师系列、其他教师系列;非主体系列包括:高校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档案、会计4个系列。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系列应与所聘任岗位相一致,不得跨系列申报。

第七条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其他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学院组织评审;高校实验技术系列经学院审核,委托评审;其他教师系列高级及非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省市主管部门规定,推荐评审。

第八条 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即通过自考、电大、夜大、职大、函授等五种非全日制取得的学历文凭)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是在本人所学专业对口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否则要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参加全国职称资格考试确定其任职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职评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成员由副书记、副院长、组织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职评办”),挂靠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学校成立职称资格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在职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高校教师系列和其他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的复核工作;其他教师系列高级及非主体系列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的推荐审核工作。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处、纪检委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教学部门成立职称推荐组。负责对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属专任教师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进行初审;负责对本部门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进行推荐排序。组长由教学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副高以上职称教师组成,小组总人数3人或5人。

第十二条 职评办结合评审系列和学科(专业)组建评委库,评委库人数为评委会委员人数的三倍以上。入库人员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一般不少于入库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学院组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职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职评办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学科组组长在评委会上代表学科组介绍申报人员有关情况。

第四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高校教师系列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师德表现为首要条件,师德不合格者不具备评审资格。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期间,须有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延迟申报。

1)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无一次优秀,延迟2年。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延迟3年。

3)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4)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4年。

3.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必备条件。同时,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教学信息化改革。

4.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5.完成2014年以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6.19751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01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业务条件

1.晋升助教的条件

1)具有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过一年以上助教岗位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2.晋升讲师的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对未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应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2)教学业务能力

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经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公共课160计划学时;专业课120计划学时)

3)科学研究能力

积极参加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1篇。

3.晋升副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2)教学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2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者,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受聘讲师期间担任过一门实践课的讲授任务,具有熟练的动手能力,教学效果良好(公共课教师除外)。

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注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风端正;积极承担学校及所在基层组织安排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计划学时以上,且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并撰写8万字以上的公开出版发行专著或教材。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②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特等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③获得省部级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④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⑤对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同时主持并完成相关领域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技术开发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8万元以上(理科5万元、文科3万元)。

4.晋升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2)教学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3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其中要求担任一门实践课的教学任务,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对成功地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指导过青年教师。

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注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风端正;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并撰写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技术开发课题1项,到款经费8万元以上(理科5万元、文科3万元);

②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第一名)、一等奖前二名、特等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③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④对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同时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三)其他条件

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者,任教以来必须具有两年合格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任教以来必须至少有三年合格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以学生处认定结果为准。凡年龄超过48周岁的教师,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限制。具备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不要求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

(四)补充说明

1)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2)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实用新型专利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其工作量的认定必须以前言(后记)中的说明或出版社证明为准。

4)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对违反文件政策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本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对于“双肩挑”教师,对其教学工作量进行适当减免:担任正处级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相应职务的1/2,副处级减免1/3。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计划学时,不再予以减免。

7)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五)转评系列要求条件。

凡由其他系列转评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2.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3.具备拟转评职务的任职条件;

4.转评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须在转评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同时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纵向科研课题一项;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第十六条 高校实验技术系列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

4.完成2014年度以来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二)业务条件

1.晋升助理实验师条件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见习 1 年期满,或专科毕业任实验员2 年以上,或中专(高中)毕业任实验员 4 年以上,并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熟练使用有关的仪器设备,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有初步维修技能;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写出实验报告。

2.晋升实验师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晋升实验师的初级职称任职年限要求如下:

取得博士学位的申报人员自正式受聘工程岗位起,申请认定;取得硕士学位的申报人员担任助理实验师至少满2年;具备统招大学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助理实验师至少满4年;后取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助理实验师至少满4年且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至少满1年;大学专科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助理实验师至少满4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满10年;中专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助理实验师至少满4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满15年。

2)业绩和论文条件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取得2篇(本)论文或论著成果,其中至少1篇必须由申报人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角色完成,且发表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本论著成果必须是申报人撰写6万字以上(工作量以论著版权页载明情况为依据),且属于公开发行的专业著作、教材等论著成果。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

3.晋升高级实验师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晋升高级实验师的初级职称任职年限要求如下:

取得博士学位的申报人员担任实验师至少满2年;具备统招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的申报人员担任实验师至少满5年;后取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实验师至少满5年且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至少满15年;统招大专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实验师至少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满20年;后取大专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实验师至少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满25年;统招中专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实验师至少满4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满28年;后取中专学历的申报人员担任实验师至少满4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满30年。

2)业绩和论文条件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取得3篇(本)论文或论著成果,其中论文必须由申报人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角色完成,且发表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论著成果必须是申报人撰写6万字以上(工作量以论著版权页载明情况为依据),且属于公开发行的专业著作、教材等论著成果。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计划学时以上。

  1. 补充说明

    申请转评实验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拟转评岗位工作至少1年,并符合拟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且须职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七条 申报其他教师系列和工程技术、图书档案、会计等3个非主体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省市规定评审条件执行。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个人申请、部门推荐、资格审核、职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有关问题、公示申报材料、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行文公布等环节。

(一)个人申请

职评办发布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和职称评审通知,院属各教学单位组织传达。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部门推荐

推荐工作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所在部门推荐意见、教学单位推荐意见(仅限申报教师系列的专任教师)及职称推荐组初审意见均达到要求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三)资格审核

审核小组对通过推荐的申报教师系列人员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进行复审;对申报非教师系列人员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进行审核。

(四)职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有关问题

职评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评审名额、制定量化评议方案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五)公示申报材料

学院将对通过以上环节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原件和电子汇总文档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实名书面向人事处或纪检委反映情况。

(六)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采取封闭形式进行,主要包括评议答辩和投票表决两个环节。

评议答辩包括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组织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答辩两个环节。

评委会委员分别对申报人员的师德和学术水平进行投票表决。评委会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无名额限制。评委会委员实际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两项得票数均不低于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通过。投票表决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淘汰率一般不低于20%,当通过人数多于应评审名额时,按得票数由多到少的次序取足应选名额;若通过人员票数相同而无法确定人选时,须对得票数相同的参评人进行再次投票,确定得票数多者为通过人选。若连续两次出现投票结果相同时,由评委会当场研究决定。

(七)评审结果公示

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实名书面向人事处或纪检委反映情况。

(九)行文公布

公示无异议,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并按要求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工作接受纪检委全程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职称申报诚信制度,申报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签名负责;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申报材料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织的委员(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实行回避制度。在涉及委员(成员)本人及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亲属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夫妻关系。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涂改任职资历、学历、考核档次以及各种有效证件者,取消本人当年申报资格。

(二)提供假论文、假成果、假证件(包括荣誉证书),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两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一票否决其申报评审资格,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已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审查或举报查实,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已发资格证书者,予以收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的评委,一经查出,取消委员资格;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出,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期未满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按学校要求回校工作的人员。

(三)不实际从事所聘任专业技术岗位(教学工作或其他专业技术业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因病、事、产假等情形)。

(四)近3年年度考核中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人员。

(五)其他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范围为学校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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