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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省有关规定的八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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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11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中省出台的一系列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扎实做好我市各项工作,现将我市具体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没有特殊技术、保密和安全等要求的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项目建设工程都要实行抽取定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中、省预算内补助资金),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债、国家对外借款所筹资金项目、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和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只要具有法定公开招标的情形,全部纳入抽取定标的范围。中省投资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全面实现政府预算公开,细化政府预算公开内容,政府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扩大部门预算公开范围,细化部门预算公开内容,市县要全部公开本级部门单位预算。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公开,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以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特别是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与人民群众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重大民生专项支出,要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三、除“两会”外,各级各类会议一般不得在宾馆酒店召开,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资源,节约行政成本。

四、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做好接待工作。就餐超过10人以上的安排自助餐。公务接待不送礼品、土特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出部分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严格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足额上缴同级财政。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确需维修改造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审批。

六、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编制标准和配备标准更新、购置公务用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更新、购置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公务用车必须由同级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中、省规定,清理超标车辆,清理出的超标车辆,一律公开拍卖,不得留用。

七、严格执行中省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招聘”的原则。各级党政群、政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进人一律实行公开招录。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照有关政策公开招录。

八、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处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审计监督全覆盖。切实做好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协作办案工作,加强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建议落实及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