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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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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11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推动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创新,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提高思想认识。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由信访举报部门向下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或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是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是推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措施;是解决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提高信访举报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信访举报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高度重视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

2、坚持基本原则。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保障检举人、被检举人、被调查人合法权利;坚持查处与预防相结合。

3、健全领导和管理体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信访举报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协调顺畅的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领导机制。信访举报案件的受理、交办、督办以及结案等管理工作,统一归口有信访举报部门负责;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信访举报部门要主动协调,了解办理进度,认真搞好督办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重要信访举报案件,领导要加强指导和协调,亲自组织查办和督办,必要时要实行领导包案。

二、改进信访举报案件的筛选排查机制

4、精心筛选信访举报案件线索。坚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反腐倡廉工作部署、查办案件工作重点以及信访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排查,精心筛选,提高信访举报案件线索质量。

5、健全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排查评估机制。完善例会制度,坚持集体排查评估。要通过分析举报人的举报动机、与被举报人的关系、利益关联性、事由合理性、情节具体性,以及与其他相关举报进行综合分析等,评估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和可查性。必要时可以秘密接触举报人,深入了解有关情况。

三、规范信访举报案件的交办与承办

6、明确交办范围。交由下级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包括:(1)涉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的违纪违法问题;(2)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问题;(3)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4)联名信、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反映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5)其他需要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

7、规范交办程序。交办信访举报案件,应当由分管领导或信访室负责人审批,制发公函,并附信访举报件(或摘要件)和收函回执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电话交办或当面交办,并在十日内制发公函。

8、及时认真承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交办案件后,要认真研究,作出周密安排。承办机关要将办理交办案件纳入本级查办案件整体布局,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办理。调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全面客观,遇到问题,困难和阻力,要及时向交办机关反映。对涉及党政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案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查清问题,处理到位。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可实行提级办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自办力度,不再下转。

9、建立限期办结制度。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应在收到交办函后三个月内完成初核,不立案的,应及时报结;立案的,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办结;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交办机关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机关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四、强化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

10、明确督办重点。坚持督办与指导相结合,切实加大对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力度。重点督办:(1)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2)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3)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顶着不办的;(4)交办机关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5)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不断的;(6)承办机关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等。

11、改进督办方式。坚持将督办作为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措施,不断改进信访举报案件督办方式,推动信访举报案件及时办理、处理到位。建立全程跟踪督办机制,及时了解工作安排和办理进度,定期汇总通报信访举报案件整体办理情况。加大个案督办力度,适时派员听取办案情况汇报、实地审阅案卷、组织集体评审;必要时可要求来人携卷汇报、派人参与调查。

12、提高督办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要在集体分析研究、认真审核把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督办意见,保证督办意见的严肃性。重要督办意见,应当以公函通知承办机关。督办意见要求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时,承办机关应当按要求办理。督办中发现承办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时,可以责令承办机关作出调整。承办机关要尊重、服从并认真落实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五、加大信访举报案件的直接查办力度

13、强化直接查办职能。信访举报部门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问题,可以进行直接查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的重要性,积极发挥信访举报部门职能作用,加大直接查办力度,促进信访举报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14、明确直接查办的范围。主要包括:(1)情节简单、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2)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急需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3)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的线索具体的违纪违法问题;(4)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5)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6)领导批示的需要直接查办的其他信访举报问题。

15、规范直接查办的程序。要严格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的审批程序,对本级管辖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对下级管辖的,由分管领导或信访室主任审批。初核、立案、调查和结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执行。案件初核后,需交由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的,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信访举报部门应及时移送。

六、严格信访举报案件的审核

16、明确呈报结案标准。呈报结案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交办案件报结时,必备材料包括:(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2)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实名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时,应附有承办机关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4)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呈报结案时,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受手续。交办后,承办机关发现司法机关已经对检举控告问题

立案侦查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17、规范呈报结案程序。呈报结案的案件,由承办机关有关领导审定签批。报结材料以正式公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重要交办案件呈报结案前,承办机关要提前与交办机关进行沟通。

18、严格审核把关。要及时、认真、全面审核报结材料。交办机关对反映问题重要、案情比较复杂或认定为不属实的信访举报案件,坚持集体审核把关,必要时可以调阅案卷审查,直至直接补充调查。审核批准结案的,应尽快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并告知呈报机关;审核暂不予结案的,应作出书面通知,承办机关要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交办机关收到报结材料后,一个月内没有反馈审查意见的,呈报机关可视为同意结案。

七、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成果运用和综合管理水平

19、注重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成果运用。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成果运用。对典型案例,要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及时堵塞漏洞,推进建章立制;对调查不属实的信访举报案件,必要时要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保护干部,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回复处理结果,认真听取意见,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对经查违纪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被调查人,要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明确指出错误,给予批评教育。

20、实行报告和备案制度。各地要建立信访举报案件统计报表和分类台账,坚持每年年底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本级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对本级交办或直接查办的信访举报案件,每半年列出明细表,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备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应认真汇总分析情况,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21、建立信访举报案件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要突出查清事实、按期结案、案结事了,促进信访举报问题解决。坚持将解决集体访、越级访、重复信访等疑难复杂信访举报问题情况、加强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成果运用情况、保护信访举报人合法权益情况与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实绩相挂钩,逐步建立信访举报案件质量综合评价体系,落实目标管理措施,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综合考核,不断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总体水平。

22、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肃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纪律,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交办、承办、督办、直接查办以及审核结案等各环节工作责任,依纪依法开展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对无故拖延、压案不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泄露案情、以案谋私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