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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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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09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管理工作是学院的核心工作,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确保学院安全稳定的关键。学生管理人员在学生管理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起至关重要作用,尤其是学生管理一线人员(即辅导员)的自身形象与工作态度对学生学习成长产生着直接的影响。为促使学生管理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减少学生管理工作中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因管理者的直接过错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社会、学校、教师、学生产生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事件和行为。

第二章  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认定原则、范围及分类定级

    第三条 认定的原则: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 认定范围包括学生日常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安全稳定等方面。

    第五条 根据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管理责任差错、管理责任一般事故和管理责任严重事故。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管理责任差错。

    1.学生日常管理无任何工作记录。

2.一学期内,全院学生工作会议无故旷会3次及以上。

    3.在上班期间,言行、举止、仪表不得体,在学生中造成较大影响。

    4.对学生的处分(警告及其以上)情况未及时通知家长,造成一定后果。

    5.没有组织学生及时完成院系下达的工作任务,或所带班级无故不参加院系组织的大型活动。

    6.不经查实,随意越级给学生乱批条、批假,造成较大影响。

    7.一学期内,组织所带班级召开的主题班会少于7次。 

    8.公开学生的隐私,造成较大影响。

    9.对学生日常事务的处理不及时,导致不良事态发展。

10.对学生管理及学生服务相关制度和政策不知晓、不了解或未告知学生,造成不良后果。

11.在每学期中,所带班级星级宿舍达标率达不到20%,其中不足3个宿舍的班级,拥有致少1个星级宿舍。

    12.其他经学校认定的管理责任差错。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管理责任一般事故。

    1.对学生的评先、评优不按原则办,评定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导致出现多数学生集体不满意,经核查情况属实。

    2.不按时组织学生报到注册,不按要求上报本班学生信息,对于收假未报到的学生,未及时告知家长,造成一定后果。

    3.辅导员例会及临时召开的紧急会议,每学期无故旷会达5次。

    4.班级劳动卫生检查不合格,通知整改4次后仍不合格。

    5.不严格请销假制度,学生科安排的工作任务和校纪校规贯彻落实不到位,学生违纪违规教育处理不及时,对受处分学生教育帮助不够从而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一定后果。

    6.调整宿舍、教室时,财物损坏严重,未追查原因;宿舍、教室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以上未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7.通讯不畅通(除上课外),导致职能科室、相关人员无法与之及时沟通联系,影响正常管理,并造成一定后果。

    8.双休日或节假日未按规定督促学生填写回家(留校)学生名单,学生私自夜不归宿,未通知家长,未及时上报,也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

    9.临时性特殊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未完成,造成  不良影响和损失。

    10.班费管理中有贪污侵占行为而造成严重影响。

    11.私自带学生外出造成严重后果。

    12.代领学生毕业证造成丢失。

13.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接收转、插班学生。

14.在每学期中,所带班级无星级宿舍。

15.其他经学校认定的管理责任一般事故。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管理责任严重事故。

1.在学生中经常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体罚、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3.与异性学生非正常接触,违背教师师德,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4.学生擅自离校,未及时通知家长,未上报学院,且学生出现重大伤亡事故。

5.因为管理或疏导工作不到位、处理不及时,导致班上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6.学生出现心理健康问题或行为异常时,未及时发现、上报及处理导致严重后果。

    7.学生在宿舍、教室等场所私拉电线或使用违禁电器,造成重大火灾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8.其他经学院认定的管理责任严重事故。

第三章  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全院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认定由学生处及各系(部)负责,并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填写附件1(《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登记表》)的相关内容,将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和影响等报相关单位;系(部)党总支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事实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初步查实后,按认定权限进行核定。

   (二)认定权限为管理责任差错由学生处处长会议认定;管理责任一般事故由学生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认定;管理责任严重事故由学生处提出意见并报主管院长核定后,报院长办公会认定。

   (三)各级学生管理责任事故均对责任人除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管理责任差错认定后,由学生处行文通告,并扣发责任人当月辅导员基础津贴,取消当年辅导员评优评先资格。

2.管理责任一般事故认定后,由学生处行文通告,并扣发责任人当月辅导员津贴,取消当年辅导员评优评先资格。

3.管理责任严重事故认定后,由学院行文通告,撤销责任人辅导员资格,扣发当月辅导员津贴,取消当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资格,若工作未转正者,当年不予转正;后续处理将结合责任人配合事故处理程度与事故处理结果,事故发生后,责任人不积极配合,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将进一步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若责任人触犯国家法律,则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3 次以上(含3 次)学生管理责任差错者,按管理责任一般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 次以上(含2 次)管理责任一般事故者,按管理责任严重事故处理。各级学生管理责任事故发文后,由人事处、学生处备案,纳入责任人档案,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依据。  

第四章  复议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院长、学生处、系(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1 人组成。

    (一)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二)委员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复议内容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对于管理责任严重事故,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复查及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八条 发生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管理责任事故,比照本办法酌情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文档下载1: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事故认定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