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作者:学生科 时间:2019-10-2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学生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的各类学生。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经审查确属无辜者除外)或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偷窃、敲诈、诈骗、抢劫、纵火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

1.首次作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除退回财物外,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作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抢劫者

1. 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2. 诈骗后果严重或两次及以上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直接作案,但为作案者提供消息、工具或知情不报,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或纵火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赌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扑克、麻将等形式,以钱或物作注比输赢都视为赌博。没收赌资、赌具;

(二)首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垃圾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者,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院声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誉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妄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者,煽动分裂、破坏国家统一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机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或组建非法政治组织、宗教活动、邪教组织者,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经教育,有积极转化态度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拒不改正或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猥亵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冒领或撕毁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章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多媒体或通讯工具从事下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校园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使用网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蓄意攻击或破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者,或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者,或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扰乱、破坏学院稳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社会稳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污秽文字、图画或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攀爬楼房顶、翻越门窗、围墙、外出野泳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非法私藏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焚烧垃圾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禁止在宿舍内及其它公共区域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和公众场所酗酒及借酒闹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没有法定驾驶手续驾驶机动车辆者(包括有准驾要求的摩托车),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参与传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威逼引诱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会场、宿舍、餐厅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课堂、实验实训、校外实习、社会实践、课外活动等过程中,不服从老师和管理人员的正确管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十三)在校内未经允许非法经商者,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要求按制度赔偿外,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挑拨、预谋、策划、提供凶器、教唆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毁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打架后,又纠集他人报复、寻衅闹事、勒索钱财或威胁当事人者,加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正确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财物丢失或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就寝后翻墙(窗)外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明火,违反用水用电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从公寓楼、教学楼等向外扔杂物,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规定休息时间内,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摔东西、大喊大叫、大声放音乐等),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勤达到以下累计数者(教学日都以每日9学时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缺勤达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缺勤累计达18学时以上,36学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缺勤累计达36学时及以上,63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缺勤累计达63学时及以上,90学时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屡教不改,无故缺勤累计达9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学生无故缺勤,按《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程》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在考试或考查中违纪作弊及协同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考查)中违纪或不服从监考老师正确管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考试(考查)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分;

(三)旷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其它违纪行为参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制作、提供、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或雇佣、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的或者涂改学业成绩的;

(二)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就业工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采取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院声誉、因欺骗行为致使有关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院纪律,在其毕业离校以后学院才发现的,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但对于尚未离校的毕业生仍按本条例进行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在校已受过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

(四)对学院教师、管理人员打击、报复、寻衅滋事、态度蛮横的;

(五)纠集、伙同其他人员扰乱教学秩序、打架斗殴、违法乱纪的;

(六)因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全部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与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期限及解除

(一)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教学院系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处理、处分决定书及处分告知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其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即为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须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见附件1),一式四份,一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教学院系留存,一份学生处存档,一份存入违纪学生本人档案;

(四)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的记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五)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六)处分处理程序

1.院本部各系: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取证,以《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为准绳拟定处理意见,将处分意见书面告知违纪学生,听取学生陈述权利,以学校的名义作出处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领导审核确定后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调查取证后提出拟处理意见,或由学生处直接调查、取证,经学生工作处会议研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处分决定书加盖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公章后送达违纪学生本人;

2.各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取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以《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为准绳拟定处理意见,将处分意见书面告知违纪学生,听取学生陈述权利,以学校的名义作出处分意见,由二级学院领导审核确定后报学生处备案,处分决定书加盖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公章后送达违纪学生本人;

3.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学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共同调查、取证,以《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为准绳拟定处理意见,将处分意见书面告知违纪学生,听取学生陈述权利,报请专题会议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议通过后上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处分决定书送达违纪学生本人。

4.同一事件涉及二个以上的教学院系,由学生处进行协调处理。

(七)处分的期限和解除:

1.受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2.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院系递交《榆林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处分申请表》(附件2),由所在教学院系结合考察情况,根据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毕业年级学生处分期限超过在校时间的以毕业时间为限,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不能享受参评奖学金、评优评先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

(一)学校依据法定程序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从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允许学生本人申辩、申诉及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具体申诉程序参照《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其它违纪处分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详尽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比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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