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

作者:学生科 时间:2019-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争先创优,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适合社会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综合考核和评价。设定的考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标准,又是学生应努力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考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考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分为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其中基础性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与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发展性素质包括能力拓展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与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能力拓展素质为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凡我院在籍学生,均依据本办法进行考评。

第六条 各班都要建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书部书记为副组长,2名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考评小组。主要负责学生个人发展规划以及学生综合评价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按学期进行。在各教学院系的领导下,具体由班级考评小组进行评议和测评,结果报系学生管理部门审核。考评结果作为评优奖励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考评

第八条 思想品德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 思想品德素质考评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十条 思想道德素质考评采用定量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包括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师生评价三个指标。其中,思想素质分值来源于PU系统,道德素质分值来源于德育考核成绩,师生评价来源于班级考评小组。

思想道德素质考评得分(A=思想素质得分+道德素质得分+师生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学生德育考核采用量化的方式进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每位学生的德育考核成绩基础分为80分,在此基础上,由各级考核小组根据学生的日常行为及表现按本办法规定的德育考核内容及加分或者减分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学生每学期末最终的累计成绩(超过100分按100分计)为该生的学期德育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一)德育考核分数=基础分(80分)+奖励加分-惩处扣分

(二)德育加分内容与标准:

1、学生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积极上进、表现良好,或做出良好成绩,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可以视其表现和工作成绩酌情增加其德育考核分;

2、积极要求进步,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并按时写思想汇报者每学期加1分;

3、担任院、教学院系、班学生干部满半年,经考核胜任者,按下列标准加分: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主席加5分;院学生会副主席、教学院系学生会主席加4分;院学生会各部部长、教学院系学生会副主席加3分;教学院系学生会各部部长、班长和团支部书记加2分;院学生会各部成员、班委会成员和社团负责人加1分(兼职者以最高加分为准,不得累加);

4、上课认真听讲,出勤率达100%(因公缺课除外)者,加1/月;

5、在班级值日和卫生大扫除等公益劳动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1/月;

6、遵守宿舍纪律,连续三次(含三次)获文明宿舍流动红旗的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连续五次(含五次)以上每人加2分;

7、助人为乐,视其情节加0.52/次;

8、见义勇为获得国家、省、市、院级荣誉称号者分别加5432/次;

9、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师生一致好评者,视其情节加0.52/次;

10、在学院常规活动(如早操、晚自习等)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1/月;

11、认真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加2/次;

12、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学生加0.5/次;

13、按要求参加文体类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和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6543)、(5432)、(4321)、(3210.5)分/次;

14、按要求参加科技文化类(如书法、征文、演讲、辩论等)、技能比赛类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和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6543)、(5432)、(4321)、(3210.5)分/次;

15、在国家、省、市、院级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者分别加5432/篇;

16、获得省、市、院级荣誉称号者,分别加543/次;获得省、市、院级荣誉称号的班级每人分别加432/次;

1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交调查报告或论文者加 0.5/篇;被评为省、市、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54)、(543)、(432)分/项(同一篇论文同时获奖按最高奖项计分);

18、在德育考核中,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加分时,加分标准由三级考核小组研究决定。

(三)减分内容与标准

1、凡是受到纪律处分者按下列标准减分,受到警告处分每次减10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15分;受到记过处分每次减20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每次减25分;

2、学生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我院的校规校纪,其行为与后果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可以视其情节扣减其德育考核分;

3、学生干部工作态度不认真,出现失误者,视情节轻重减1-2/次,学生干部在一学期内累计减分达1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免去干部职务;

4、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程度减1-3/次;

5、学生酗酒、赌博造成不良影响,不足以给纪律处分者,视情节减5-8/次;

6、无故不参加院、教学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者(包括早操、晚自习等常规活动)减1/次;迟到、早退者减0.5/次;

7、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受到点名批评者视其情节减1-2/次;

8、不爱护公物及损坏公物,或在走廊或窗口泼水、扔杂物、污损墙壁等行为者减 2/次;

9、在德育考核中,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减分时,减分标准由三级考核小组研究决定。

(四)学生德育考核以班级为单位,设立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公示栏,每周由班级指定专人在公示栏中如实填写学生个人德育考核结果,每月汇总一次,并在班会上进行通报。


第三章 文化与专业素质考评

第十二条 文化与专业素质是指对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程、实训课程的学习所作的评价。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 文化与专业素质考评采用各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包括体育课成绩)的总分除以课程门数所得的平均分。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分、85分、75分、65分、50分。数据主要来源于教务系统。

文化与专业素质考评得分(B=必修、选修、实训课程考试考核成绩之和/考试考核课程门数


第四章 身体心理素质考评

第十四条 身体心理素质主要考察学生体质状况、心理素质和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状况。学生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十五条  身体心理素质考评包括文体活动、心理素质、体质健康三个方面。其中,文体活动得分来源于PU系统,心理素质得分来源于班级考评小组,体质健康来源于学生健康体质测试系统。

身体心理素质考评得分(C=文体活动得分+心理素质得分+体质健康得分


第五章 能力拓展素质考评

第十六条 能力拓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各种能力和创新素养。

第十七条 能力拓展素质考评由专业技能、志愿公益、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工作履历五项内容。能力拓展素质考评得分(D)数据来源于PU系统。


第六章 考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得分的计算:

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得分(F)=A×30%+B×55%+C×10%+D×5%

第十九条 每学期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的最终结果经学生所在教学院系审核后,在所在班级内公布。若有异议,应在一周内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系核查后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考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审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

(四)毕业生就业推荐、与学生家长沟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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