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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15 】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在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第三条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条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同时接受上级学联的指导,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以本章程为工作依据,坚持从严治会。

第五条 学生会基本任务:

(一)政治引领。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提高同学们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结合时代特色开展各类政治引领类活动。

(二)价值引领。引领全院同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伟大祖国,锤炼品德修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各类贴近同学、符合校情的价值引领类活动。

(三)组织建设。推进学生会组织改革,完善学生会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对内构建“学院、院(系)、班”三级联动体系引领各级学生会组织建设,对外与其他高校学生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促进沟通和交流。

(四)权益维护。建立健全成熟的学生权益维护机制,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正当权益,成为学院和同学之间沟通的桥梁。

(五)成长服务。主动服务人才培养中心,为广大同学成长成才提供广阔的平台,助力广大同学练就本领、增长才干。围绕学风建设、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开展各类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具有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下称“院学代会”)、院系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享有监督及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相关会议的权利;

(三)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享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有权要求本会反映对学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

(二)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会员有维护本会声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的义务。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积极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创造性地完成学院规定的各项学习和工作任务,争做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

(六)尊重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学院荣誉。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条 院学代会为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汇报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院学代会须每年召开1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十一条 院学代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审议院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任务及工作方向;

(三)修订组织章程;

(四)选举产生院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和常任代表委员会新一届委员;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六)讨论、决定应由院学代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七)本会章程的修正,须由院学生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并经院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八)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九)修改和撤销学生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十二条 院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原则:院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学院、院系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参与学院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下称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常代会的职责:

(一)确定院学生会主席团分工,提议院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院学代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

(四)执行上级学联有关决议,对外代表院学生会;

(五)常代会委员有提议罢免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力,由二分之一或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罢免。委员会须对提议进行讨论、表决,若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同意罢免提议,再经院团委、党委审批通过才可罢免;

(六)常代会具有监督本章程具体执行的义务,并有提议撤销院系学生会和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作出的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的权利。

(七)坚持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日常教育管理、民主监督力度,完善学生会运行机制、成员的竞选机制、评价监督机制,推动从严治会常态化、规范化;

(八)学生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院团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投票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九)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上届学生会委员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需经学院党委批准。

(十)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一)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十二)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

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常代会委员需具有代表性,因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出院学生会者,委员资格自行取消,缺额委员的增补由院学代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及时做出设置与调整,并报常代会审批,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级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各院(系)团组织推荐,经资格审查、公开竞聘、民主测评等程序产生,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和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学院、院(系)两级学生会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院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和院团委审核后确定。

院(系)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系)团组织同意,由院(系)党组织确定。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各院(系)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即每一名执行主席任职一学期,主要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院学代会闭幕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批准任免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

(二)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三)召开常代会会议和主席联席会议并报告工作,采用院学生会主席团直接联系院系工作负责制,院学生会主席团至少负责联系一个院系学生会,加强与院系学生会组织沟通联动;

(四)代表院学生会,与院团委沟通联系,向党委汇报工作。

(五)院学生会主席团有权列席旁听院系学生会主席工作会议;

(六)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和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

(七)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会主席团及部长团组成,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由学生会执行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部门遵循“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院学生会设学习部、心理发展部、社会实践部、权益服务部、文体部、新媒体咨询部6个部门。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原则不超过4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每个工作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不超过4人。

院(系)学生会都需设立学习部、心理发展部、社会实践部、权益服务部4个部门外,根据需求,可再设立1-2个部门。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部门负责人不超过6人,工作人员总数不超过30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学习部

1.管理学生会办公室、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2.负责学生会各种文字材料的草拟和各种重要通知的起草和下发;学生会各种重要文件的分类管理和存档;

3.负责学生会各项重大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和考勤工作;

4.积极践行“三个梯度”育人理念,重点实施“星火”“强基”育人工程,培养学生兴趣与信心,营造良好学风;

5.负责各班级班团一体化建设、团支部工作手册、青年大学习业务知识培训,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6.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活动,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心理发展部

1.协助学院心理服务中心开展的各项心理健康活动,协助各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工作;

2.积极践行“三个梯度”育人理念,重点实施“春晖”“铸魂”育人工程,培养学生感恩和责任意识;

3.与班级心理委员密切配合,调查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心理发展需要,及时向辅导员、心理服务中心的老师进行汇报,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4.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普遍性地指导学生增强心理保健意识和能力;

5.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活动,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社会实践部

1.负责学生活动项目化运作中志愿者的招募工作事宜;

2.负责第二课堂成绩单业务知识培训,以及相关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3.积极践行“三个梯度”育人理念,重点实施“飞翔”“筑梦”育人工程,助力学生成人成才;

4.协助院系团委(团总支)开展“青马工程”“创新创业大赛”等工作;

5.与学院志愿者组织密切配合,组织开展“三下乡”“大学生见习”等社会实践活动;

6.加强与其他兄弟学院的交流与沟通,引进外校成功的管理经验和优秀的活动;

7.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活动,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权益服务部

1.与公益律师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同学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2.与新媒体咨询部密切合作,搭建网络新媒体平台,及时收听、听取涉及广大同学切身利益和普遍诉求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院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并进行跟踪;

3.积极践行“三个梯度”育人理念,实施“飞翔”“筑梦”育人工程,重点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禁毒防艾等方面开展活动,助力学生成人成才;

4.负责协助院系团委(团总支),完成智慧团建相关工作;

5.搭建班级团支部与学生社团的桥梁,引导学生诚实守信,保障学生自由参加社团的权利;

6.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活动,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五)文体部

1.积极组织开展“节庆文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2.积极践行“三个梯度”育人理念,全面实施六大育人工程,助力学生成人成才;

3.与社团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团文化活动;

4.配合学院及院(系)举行的大型文娱活动,负责学院及院(系)文艺服装、道具的登记、管理等相关工作;

5.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活动,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六)新媒体部

1.负责学院、院(系)重大事项、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

2.负责学院、院(系)团属新媒体(网站、抖音、快手、微信公众号等)的建设、日常运行工作;

3.挖掘、制作校园内正能量或展现大学生风采风貌的素材(视频、图片等);

4.组织开展新媒体相关的活动;

5.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活动,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召开“院学生会主席团+院(系)学生会主席团”的校院学生会主席团联席会议。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学生会属于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院(系)学生会在院团委、同级党组织及团组织、院学生会的指导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班级是院(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院学生会与院(系)学生会的指导,明确“学院、院(系)、班”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五条 院(系)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系)团组织同意,由院(系)党组织确定。

院(系)学生会应执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院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依照学院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前一个月提请院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系)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系)学生会章程;

院(系)学生会选举不超过3名主席团成员主持日常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本会章程第二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院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院(系)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院学生会批准、备案。

院(系)学生会每月需以集中会议的形式,即院系联络会议,向本会报告工作,并及时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本会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院(系)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院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一年一评制度,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院(系)明确1名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教师)指导院(系)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系)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善于在班级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院特色、适合同学要求,在院学生会指导下主办、承办学院的具体工作项目,由院学生会统一协调各院(系)学生会的工作,统筹规划大型活动。

各院(系)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院(系)团组织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撒职。

第二十九条 院(系)学生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院学生会的决议,配合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二)院(系)学生会主席参加院学生会的相关会议,抓好院(系)学生会的思想、学习、心理健康、社会实践等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基层班委会、团支部,定期进行相关工作会议。

第三十条 院(系)学生会要配合院团委、院系团委(团总支)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和服务。

全面推进班团一体化运行机制;结合支部实际,理顺团支部与班委会关系,突出以团支部和班委会为核心的班集体建设,充分发挥团支委的政治核心和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怀,积极弘扬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遵守国法院规,自入学以来未受任何纪律处分,能够团结同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师生认可度高;

(三)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上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学生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学生会如需举办大型工作或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因事用人,事完人散。根据综合情况及工作时长,志愿者在第二课堂成绩上加分,并对接诚信志愿者协会,在志愿系统上记录志愿服务时长。

第三十四条 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出现违反校纪校规、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三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学生会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评议结果将运用于评奖评优、综合测评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的表现应统一备案。

第七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要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规范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院团委报告。院团委建立从严指导管理学生会组织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出现的问题,院团委应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四十条 本章程在全院学生会组织内具有最高效力,本会内的任何学生组织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由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后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生效。

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负责人

序号

类别

姓名

是否为专职团干

备注

1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校团委副书记

尤建伟


2

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尤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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