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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1-03 [来源]: [浏览次数]: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院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营造优良学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和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教师、科研人员、管理职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各类学生,及以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学术研究应遵守以下道德规范:

(一)积极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民主,坚持严谨、科学、自律的治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虚报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学术和科技活动中不得损害学院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三)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表、程序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四)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五)教师在岗、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院同意。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应在扉页注明所有权属于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六)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学术论文已经有第一种文字或第一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的同意并注明。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七)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八)在科技研究中,必须真实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学生做实验时应签订实验成果所有权协议,试验记录、实验报告由实验室或课题组保存。

(九)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十)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教师应对指导的学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教师学术不端行为:

1.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包括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未标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及出处,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

2.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包括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雇用(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3.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包括伪造注释本人及他人研究成果或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教师在自己未参加工作的学生成果中署名,或将学生的作业、论文以教师个人名义发表、结集出版等。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7.在参与各种推荐、项目评审、成果评奖、鉴定验收、论文答辩、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

1.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2.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毕业论文(设计)。

3.在提供答辩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

4.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5.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和科技成果情况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提供伪造的教师或专家签名、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6.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7.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章调查认定程序

第五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院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院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学院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材料翔实、证据充分,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

第八条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一)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

(二)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第十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术委员会,并由学术委员会组织3~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风建设办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要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决定是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上报学院批准后发布。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师生全校通报并进行以下处罚:

(一)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学院给予以下惩处:

1.经认定,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1.2.3.4目表现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经认定,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5.6.7.8.9目表现者,依影响和后果大小,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解聘。

3.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表现之一者,在人事任用和职务晋升中,根据情节轻重,实行一票否决或受到一定影响。包括采取:限制当事人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如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由此行为或成果取得的一切利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4.教师指导的学生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的处理。

(二)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以下惩处:

1.经认定,违反第四条第(二)款第1.2.3.4.5目表现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经认定,违反第四条第(二)款第6.7.8.9目表现者,依情节轻重程度和影响大小,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表现之一者,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依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并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4.撰写的课程作业和课程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行为者,该课程重修。毕业论文(设计)有弄虚作假、剽窃行为者,学院不准予毕业,已经准予毕业的,取消毕业注册。

第十四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