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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1-03 [来源]: [浏览次数]: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学院内部管理,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科学决策和教授治校思想,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腐败,维护学术声誉,积极推进我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受主任委托成立专家工作组,完成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各系部相应设立系部学术委员会,负责本系部学术事务,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系部、专业设置相匹配,原则上人数为不少于15人、不超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副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要占一定的比例。校企合作单位的工程师、专家可担任特聘委员。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的程序确定。一般每个系部推荐1-3名候选人,其中系主任或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为指定候选人。特聘委员由院长、主任委员或1/3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学术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确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有大局观念,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违法行为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未尽到委员义务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术腐败;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方案;

(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师校本教材、科研专著的资助计划;

(六)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七)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八)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九)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十)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一)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开展合作办学,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它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2/3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学院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解释权归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