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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条例 (1996年1月11日)

发布者:师范教育系 [发表时间]:2019-05-21 [来源]:师范教育系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教育法》规定的职责范围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党委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根据党章规定,高等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选举产生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举产生的常委、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中等规模以下的学校,党委委员一般设5—11人,不设常委。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党委委员一般设17—23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党政之间的交叉兼职,具备条件的党员校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一名副书记可兼任副校长。

第五条党委会(常委会)应由政治坚定,具有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熟悉学校工作规律,决策议事能力较强,善于治校治教,并具有一年以上党龄的党员组成。党委班子要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第六条党委书记要由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素养,能够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强的驾驭全局工作能力和领导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党性强,作风民主,清正廉洁,谦虚谨慎,能坚持原则,团结同志,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熟悉学校全面工作情况,带领一班人开拓进取的同志担任。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党委会的决议,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搞好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第七条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中等以上规模的学校,一般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等工作部门。规模小的学校可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但必最全最热最专业的文档类资源,文库一网打尽须有专人负责统战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调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条高等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纪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党委(常委)会议。

第十条高等学校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系党总支是全系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参与本系行政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支持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负责本系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师生员工选派出国等方面的政治审查。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到齐抓共管。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教育他们牢固树立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四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途径是:

1.认真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教育课的教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2.坚持政治学习制度,组织好师生员工的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学习,提高学习、教育成效。

3.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

4.动员组织广大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5.动员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方针、政策,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

6.加强管理,把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结合起来。

7.党政组织要大力支持并正确引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紧密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积极、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要建立一支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精干高效的政工干部队伍(包括党务干部队伍),其编制一般应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不含学生辅导员、专职团干部);规模较小的学校,可适当增加编制。专职政工人员(党务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可纳入教师系统或研究系列,享受其他专业人员同等的职称待遇。

第四章干部工作

第十七条党委对学校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决定干部的调配和任免。

第十八条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按程序任用干部,选拔干部要进行全面的历史的考察,把革命化放在首位。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学校党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正副校(院)长(及同级干部)人选的工作。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部、处、系级干部的任免,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广泛听取意见(包括行政主管领导的意见),进行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全面考察后,提出任免建议,提交党委会(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中行政中层干部由校长按规定程序任免。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党委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制订校级后备干部工作规划,落实培养措施。注意选拔、培养符合条件,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党委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重点联系一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教授。党委要参与对副高级以上人员职称评聘、晋升、奖惩工作的领导。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的调动,要征得党委同意。党委参与出国人员的选派,并负责政审工作。

第五章党委和民主党派、群众组织

第二十二条党委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宪法》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党委和行政要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学校情况,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团结校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党委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委要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章党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党委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成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自觉接受同级纪委、上级纪委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党委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议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向党员报告工作制度,联系群众制度,廉政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党委要重视党支部建设。合理设置党支部,选配好支部书记,定期分析党支部班子和党员队伍状况,总结推广先进党支部的工作经验,指导和帮助党支部开展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条健全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委要加强对组织生活的指导和管理,提高组织生活的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三十一条教育和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坚持从严治党,搞好党风建设,坚决查处违纪案件,清除腐败分子,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党委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下之日起施行,原试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