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4-09-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专业能力强、教学水平高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条件及提交材料按陕西省教育厅、榆林市职改办关于当年职评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院在编在岗教师技术职务及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

第四条 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贯彻“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以思想品德、教学质量、科研能力、工作实绩和岗位需要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职称结构、专业建设、申报人数等确定当年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人数和评审方案。

第六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评委主要公道正派、群众中威望高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教授、副教授级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上级和学院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组织完成本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应根据相关评审条件进行自评并决定是否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须首先向各系、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单位初审。各系、处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对拟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之后由系、处向人事处报申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并在《评审表》相应栏内填写推荐意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情况。

第十条 职能部门审核。《评审表》填好后,由申请人持《评审表》及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审核教学工作情况,到科研处审核论文论著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后,须在《评审表》相应栏目即教学工作情况、教学方面的突出成绩、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等栏中填写意见并加盖审核证章。

第十一条 参评材料公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各评审系列的职称评审条件认真验收申报材料,广泛征求意见,并将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公示,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参评。

第十二条 岗位述职及学术答辩。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学科组,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岗位述职及学术答辩。各学科组主要从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综合表现等方面进行评议打分。

第十三条 学科组评议。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学科组根据学院职务评审办法及专技指标,参照申报人述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由学科组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参加学院职评人选。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科组组长汇报的评议情况,对参评人进行资格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通过评审。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员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六条 公示评审推荐结果。对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上报参评材料。经公示后,将没有异议的材料按推荐评审要求进行规范整理,上报省、市职改部门评审。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非主体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根据学院岗位设置要求,只设到副高级,不设置正高级。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等工作需要,各专业类别、基础课程评审实行年度指标控制,并向重点专业及学科倾斜。对院级及以上的重点专业的专业课教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教研室主任(负责人)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条 凡专业技术教师转岗到行政岗位,原则上不得再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只保留其初始进入行政岗位时的专业技术待遇。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且个人符合专业技术高一级评审条件的,可申报资格评审,但不兑现其高一级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中级职务者,必须有有两年合格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经历。凡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至少有一届(三年)合格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经历,并有一年以上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工作经历。凡年龄超过48周岁的可不受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经历限制。凡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方面荣誉者,在推荐职务晋升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国家没有开展学位制度以前毕业(含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或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作学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凡脱产进修学历、学位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且进修时间不能算任现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及免试条件按国家及省、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的教学、科研成果均应为任现职以来完成的成果。教学成果的鉴定以教务处认定结果为准,科研成果数量及级别的鉴定以科研处认定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转评的人员,其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参评(转评)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且需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其学术水平、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必须符合省、市参评(转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以考代评的各系列人员,学院将根据岗位设置与职数比例,研究决定其职称评审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兼课人员,凡属“双肩挑”的正处级、副处级岗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到达正高级,并按岗位需要届时聘任。

第二十九条 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以下者,延迟3年。

2.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3.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4年。

第三十条 各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电话:0912-3448833(办公室)/3510107(学生处)
邮箱:yzy3448834@163.com  微博:http://weibo.com/u/2859760410
版权所有: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All rights 陕ICP备156261458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西环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