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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5-06-03      阅读次数:次      来源:评建办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在总结分析首轮评估工作成果与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旨在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引导学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平台),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规范管理,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模式创新;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稳步、健康、持续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人才保障。
二、评估指导思想
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促进高等职业院校以内涵建设为重点,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规范管理,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切实保证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三、评估基本任务
1.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要求,数据平台的建设是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和学校日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建设数据平台,引导高等职业院校重视管理,促进管理方式改革,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2.依据对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以下简称状态数据)的分析,辅之以有重点的现场考察,全面了解学校实际状况。专家组通过与被评院校共同分析和评价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总结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引导学校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校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理念转化为教育教学改革的自觉行动并落实到人才培养工作过程中。
4.进一步促进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四、评估原则
1.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2.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3.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人才培养的关键要素,针对存在主要问题进行重点考察。
4.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全面深入的分析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5.客观、科学、民主、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6.促进发展原则。在关注学校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前提下,重在引导学校加强内涵建设,促进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7.分类指导原则。针对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背景、办学体制、区域条件等的差异性,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重在查找学校发展“瓶颈”,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8.平等交流原则。专家组与学校之间应互相尊重、换位思考,进行平等对话、深入交流,努力营造和谐的评估氛围。
五、评估程序
1.学校自评
学校要认真学习教育部教高〔2006〕16号和教高〔2008〕5号等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成立评建工作组织机构,制定评建工作实施方案;在建好用好数据平台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成果与经验,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思路,通过对学校工作做出基本判断,形成自评报告和分项自评报告。
2.数据平台建设
数据平台是教育部为规范院校教学管理、实施质量工程而推出的信息化管理举措,是高等职业院校强化教学管理、推进内涵建设的重要工具,是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依据。各院校要高度重视状态数据采集工作,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状态数据采集规则,提出采集要求,实事求是、认认真真地做好数据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3.学校申请评估
学校在对本校办学基本条件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书面申请。省教育厅在每年12月底前受理下年度评估申请事宜,并于次年初确定年度评估计划。
4.评估条件核查
学校在提出评估申请的同时,须向省教育厅报送《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附件二)。省教育厅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评估院校进行评估条件核查后,确定院校接受评估的时间。
5.学校提交材料
接受评估学校应于专家组进校15天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评报告、分项自评报告和数据平台,同时将上述材料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学校主要专业及特色专业建设规划等,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6.组建评估专家组
评估专家组应于评估考察15天前组建。专家组成员由省教育厅根据被评院校行业背景、校区结构及学校的主要专业、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在征询被评学校意见后,专家组成员名单于评估前一周正式通知学校。
7.现场考察
专家组在进校考察前须认真阅读学校的上报材料,深入分析数据平台,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预审,并确定现场考察重点,拟定深度访谈提纲和要点。
现场考察的方式主要有听取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深度访谈、部门走访、专业剖析、教师说课、召开座谈会等,并视情况灵活采取其他考察方式。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和与学校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全面分析,形成评估考察意见和评估工作报告。
现场考察时间为3天。考察结束后,专家组将评估考察意见及时反馈给学校及学校的主管部门。
六、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和评估考察结论均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
2.专家组在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分工考察及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依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标准和内涵要求,对关键评估要素按照“合格”或“不合格”进行投票表决,根据对关键评估要素表决结果,确定学校评估考察结论。
关键评估要素“合格”达到或超过18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估考察结论为“通过”;
关键评估要素“合格”少于18项,评估考察结论为“暂缓通过”。
3.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员会)对专家组的评估考察意见和结论进行审议,最后由省教育厅确定评估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4.对于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学校,省教育厅将在一年之内组织对其进行再次评估,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将暂停学校招生,直到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招生。
七、评估专家组
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的人员以及行业企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是国家或省评估专家库成员,一般由8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5名(应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秘书1名。评估工作由专家组组长全面负责,专家组成员之间分工协作,通过现场评估考察,形成评估考察意见和评估工作报告,向学校及其主管部门通报评估考察意见,并向省教育厅与省评估委员会提交评估工作报告。
八、评估学校
新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已接受过评估的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参加下一轮评估。
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条件,接受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省教育厅将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评估前,按照每年递减15%的比例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有5届毕业生而没有接受过评估的院校,省教育厅将按照每年递减30%的比例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
九、评估纪律
评估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评估工作中还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地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2.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坚持节俭、注重实效,反对铺张浪费和各种形式主义;不搞开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就近就简安排专家住宿,住宿标准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公务员出差标准;不得宴请专家和安排旅游;专家交通用车和相关工作人员配备须从简安排。
十、评估的组织领导
评估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教育厅高教处和省评估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制定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总体规划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与评估工作规程,按照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和教高〔2008〕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做好评估的有关组织和实施工作。
省评估委员会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研究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方法等,为省教育厅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起草和修订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与评估工作规程;审议专家组对学校的评估考察意见和评估考察结论。
十一、评后事务
1.评估材料归档
专家组评估考察结束后,由专家组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整理评估材料,在一周内将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关评估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评估委员会。
2.学校整改
专家组评估考察结束后,学校应根据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学校的评估整改方案应在评估结束一个月之内,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评估委员会备案。
3.评估回访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在院校接受评估一年后对被评学校的整改工作进行回访考察,回访专家组成员3-5名,主要考察学校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学校接受评估以来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际状况和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运行情况等。评估回访主要以听(听取汇报)、看(视察现场)、查(查阅资料)、访(个别访谈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评估回访完成后,应形成学校整改工作总结、整改工作汇报和专家组回访工作报告等材料,并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评估委员会。
十二、有关说明
1.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须按要求填报数据平台。
2.高等职业院校每年向省教育厅上报数据平台两次。第一次状态数据采集统计时段为9月1日至本学期结束〔注1〕,上报时间为次年2月28日之前;第二次状态数据采集统计时段为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注2〕,上报时间为10月20日之前。省教育厅每年上报教育部一次,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
3.学校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
4.各高等职业院校应对所填报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负责。
5.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本科院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也应填报数据平台。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1〕:财务数据采集至12月31日;
〔注2〕:财务数据采集至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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