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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业技术学院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组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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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院科学管理,保证学院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切实做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认真考核学院各部门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促进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考核必须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综合考评的原则,以年度目标考核为重点,努力做到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领导评价相结合,力求科学准确地评价学院各部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为学院各处、室、系、部。

    第五条 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以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组织宣传部、人事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及各教学系负责人为成员的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在学院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

    2.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

    (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组宣部长担任,考核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1.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协调解决考核中的具体问题;

    4.对考核结果及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各部门根据学院的年度总体目标、年度工作要点提出,于年初上报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依学院工作实际进行任务分解,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由学院发文下达。

    第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目标责任考核和各方面评价。

    第八条 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一)各行政部门和教辅部门考核指标

    1.工作实绩,包括履行部门工作职责情况、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创新等;

    2.作风建设,包括服务态度、协作精神、内部团结、劳动纪律、廉政建设等;

    3.工作水平,包括政策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水平等;

    4.其他需要考核的方面,包括部门奖励情况、部门围绕本职工作开展的各项活动情况。

    (二)各教学系和基础部考核指标

    1.工作实绩,包括履行部门工作职责情况、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招生及就业情况、教师管理、教学日常运转、教学质量监控、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习实训工作、学生技能培养、学生管理工作等;

    2.作风建设,包括教学态度、协作精神、内部团结等;

    3.教研情况,包括教学研究、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

    4.其他方面,包括业务学习及教师培养等。

    第九条 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领导评价。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对学院各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全面掌握情况,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于每年寒假前3周开始实施。学院发文预先通知,考核按照各部门自查统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组考察核实、民主测评、学院领导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统计等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自查并统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内容包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存在问题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二)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教学系(教辅机构)和党政群职能部门交叉互考的办法,将考核组成员合理分组。

    (三)考核组深入到每一个部门,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打分;写出被考核部门的考核报告交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民主测评。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召开全院科级及以上干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各部门进行测评。

    (五)领导评价。学院领导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对各部门进行评价打分。

    (六)综合统计。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组考核情况、民主测评情况、领导评价情况进行统计,写出报告,提出初步考核结果,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考核占70分,各方面评价占30分。

    (一)目标任务考核分值为70分,其中学院年度共性目标20分、部门年度目标50分。

    (二)各方面评价分值为30分。其中民主测评占15分、领导评价占15分。

    第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优秀等次名额一般控制在部门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国家、省部、市级表彰的部门和受到省级部门、市级部门、学院表彰的,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核定分别加4分和2分、1分和0.5分。

    第十五条 某方面工作受到国家、省部、市级通报批评的或出现影响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省级部门、市级部门、学院通报批评的,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核定分别减2分、1分、0.5分,且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等次初步意见,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部门相关人员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院对评为优秀的部门表彰奖励。依据人事处核定的上岗职数,人均300元,学年内请假超过2个月者不记入上岗职数。对评为不合格的部门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将报上级组织部门,建议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部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考核领导小组予以复核,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