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3-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榆林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是YuLi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简称榆林职院。学院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裕华路1号,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yulinvtc.com.cn。

    第三条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榆林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隶属榆林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管理接受陕西省教育厅指导。

    第四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专业建设为引领,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以推进综合素质教育和教学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综合办学实力,力争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省内知名的高职院校。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学院以育人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人才培养以能力为本,促进规模、效益、改革、创新、质量、特色有序协调地发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育与生产(企业)相结合,教学与科研开发相结合,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对高职教育多样化的需求,最大程度地满足学生求知、求技、求职等多方面的需要。

学院立足榆林、面向陕北,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职业技术培训,适度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为榆林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院专业设置以能源化工类专业为主,财经、教育类专业为辅,适度发展农林类、服务类专业。

    第九条  学院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省委高教工委整体把关;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的校训是“励志、躬行、崇德、尚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为榆林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布局专业群。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根据社会需要,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确定人员配备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

    (七)根据学院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社会服务;依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校企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技术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依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的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抓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基层党建一级抓一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和做好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立学院党政领导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第十九条  党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决策机构。党委会议按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证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院教育教学标准;

    (二)提请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学院的办学方针,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组织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七)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八)拟订和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拟定学院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执行;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副院长分工、职能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者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研究处理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的有关决议,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院长办公会议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基本原则是集体讨论、民主集中、院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力。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教代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节  机构设置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办学的需要设置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的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节  群众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七节  决策机制与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组织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  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听取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订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教师、职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以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学院与教学系部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管理需要设立教学系部,实施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是学院的内设教学机构。教学系部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职能,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团建设等各项工作。学院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学院与教学系部之间的权责关系。

    第四十八条  教学系部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在教学中,以课程改革为引领,实验实训建设为支撑,强化职业能力培养;在专业建设中,突出核心专业的龙头作用,带动专业群建设。

    第四十九条  教学系部主任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条  教学系部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单位党建工作,领导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教学系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教学系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教学系部正副主任、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教学系部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提出,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系部主任分别主持。若有一人不在,可以授权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五十二条  教学系部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个委员会在学院专门委员会指导下,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逐步设立二级学院。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五十四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本院学历教育学习资格的受教育者,享有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双证书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技能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院坚持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的原则。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对职业教育多样化的需求,最大程度地满足学生求知、求技、求职等多方面的需要,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学院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人才培养以能力为本,将知识传授与技能训练相结合,知识增长与道德提升相结合,着力锤炼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学院专业科类以工科为主,其他专业科类协调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原则,以专业建设为核心,紧贴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布局重点建设专业,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优化专业结构,有计划地建设特色专业。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在省教育厅和市政府的指导下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对学院的教学质量实施宏观评价、监督与指导。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六十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推动职业教育研究、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第六十四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大方向,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学院科研工作重点,以产学研结合为学院科研工作切入点。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立足榆林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以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主动适应榆林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为榆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障制度。

    构建校企合作平台,积极探索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深度合作新模式,不断改善实训、实习条件。

 

第六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技能竞赛、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其他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七十三条  学院通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七十六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未有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学院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八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培训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经学院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学员以及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

    学院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八十二条  学院的教职工由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对教职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聘任工作按照榆林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四条  学院实施“专兼结合”的教职工队伍管理模式。

    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根据高职教育发展的需要,聘请企事业单位专家、教授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客座教授、专业带头人、兼职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十六条  学院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学院制订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学院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分配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八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秩序与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院鼓励中青年教师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鼓励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

    学院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开拓新学科、新领域。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九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院鼓励各系、部门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十三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四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九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九十七条  学院资产是指属于学院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九十八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第九十九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一百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有计划地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逐步实现教务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管理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以绿白相互衬托的同心圆构成。外环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白底绿字以代表长城和齿轮的象征性线条托起毛体“榆林职业技术学院”,下部绿底白字为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的英文名称。内圆以白色为背景,用手型、扳手、书籍等元素,构成双手合围图案。如图:

    徽章为徽志的反色圆形证章,教职工佩戴深色徽章,学生佩戴浅色徽章。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规格 240×160cm。校旗在白色绸布上印绿色校徽和学院的中英文名称,校徽和学院的中英文名称居中,校徽在校名正上方。如图:

第十章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长办公会审核,学院党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长办公会审核,学院党委会批准,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