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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 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0-25 [来源]:继续教育中心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的毕业生。“五大”毕业生和其他各类成人教育毕业生不属于认定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认定对象,是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和条件要求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即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五条根据国家规定,中专或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须提交如下材料:

1、《榆林市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三份。

2、《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三份。

3、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就业报到证、人事部门的分配介绍信(文)复印件一份。

4、论文、成果、业绩等各一份(硕士研究生参照中级评审条件提交)。

第七条初级资格认定由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部门审批,中级逐级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八条资格认定时间从审批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3月和10月各开展一次。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1、国家已实行统一考试或有另行规定的专业,不再实行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

2、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3、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4、违反职业道德或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5、提交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收费参照省物价部门关于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考核认定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