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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市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0-25 [来源]:继续教育中心 [浏览次数]: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和使用,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单位性质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需重新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

1、按照职称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非本市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与原专业相同或相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经相关部门考察能够履行现专业岗位职责,单位拟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聘任的,报由具备资格确认权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认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后,换发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外省调入我市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上报省人社厅确认,从市外单位调入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市人社局确认。初级职称由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或市主管部门确认。如需确认并转换系列的按有关规定送相应评委会评审转换系列。

2、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高、中、初级分别比照省内同期同类人员的评审条件进行确认。凡符合条件者,予以确认。对明显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以及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在开考以后评审的均不予认定。符合低一级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认定其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需要重新评审或考试才能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对成建制由中专、技校等改制为普通中学的,或原中省所属单位成建制划转到我市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手续。

三、确认任职资格需提供的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计算机、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5、组织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任职文件、部

队安置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6、业务工作总结;

7、年度考核表;

8、比照市内同类人员评审条件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