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6-11 点击数: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需持我院寄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我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我院招生就业办书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延期报到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身体健康检查),复查合格后方能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按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复查出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经复查合格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都应当按学院规定持本人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未按规定缴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周。未注册学生不享有在籍学生权利。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院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后由教务处负责,分别由学生所在系管理。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按录取通知书标注进行分专业分班,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专业。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系/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专业。

第七条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字;

2、现学专业所在系主任审核并签字同意;

3、拟转入专业所在系主任审核并签字同意;

4、由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并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5、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学生处签发的《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专业变动通知单》到学院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毕业学年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九条 申请转入其他院校者,凭转入院校签字同意的接收函,经所在系主任、招生就业办主任、学生处处长、院领导同意后,由本院出具转学函,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的,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有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校所在户籍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初办理。

第三节 课程学习与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规定实施。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包括实习、实训等实践课)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正常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毕业补考,时间在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返校补考,时间在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补考学生均应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交纳补考费。学院暂不实行学分制,条件成熟后向学分制过渡。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军事训练课成绩按照学院《体育、军事训练课成绩评定办法》,结合考勤、课内表现、达标考试以及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实习实训等实践课成绩按学院《学生实习实训课成绩评定办法》,再结合劳动技能等级鉴定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事先履行缓考请假手续,经所属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的重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无故或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后,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必要时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和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字同意;

2、班主任、所在系部签字同意;

3、学生处签字审批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四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并经所在系部、教务处、学生处签字备案。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课程门数的确定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训课程,需单独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三条 正常升级

学生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学期所修课程,经学院考核成绩全部合格或在一学期内经正常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3门以内者,可以正常升级。

第二十四条 跟班试读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跟班试读,试读期为半年,在校期间试读仅限一次。

1、学生在一学期内经正常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达4门者;

2、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但未达到退学规定者;

3、虽然达到留级规定但下级无相同或相近专业者;

4、凡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不能申请跟班试读。

第二十五条 留级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留级,留级后原学期成绩取消,留级后学籍管理和学费收取标准按照新编入年级规定执行,在校期间留级仅限一次。

1、学生在一学期内经正常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5门(含5门)以上者;

2、学生在跟班试读期内经正常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再达到3门者;

3、凡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不能申请留级。

第二十六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内补考前课程考核达6门(含6门)以上不合格者;

2、经正常补考后,三年制学生不合格课程累计第一学年达5门、第二学年达7门,五年制学生不合格课程累计第一学年达5门、第二学年达7门、第三学年达9门、第四学年达11门者;

3、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连续无故旷课达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

7、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超过规定注册期限两周还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8、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处理程序

学生退学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按离校通知单要求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2、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3、到学生处办理档案寄发手续,领取退学证明(或肄业证);

4、注销学籍。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年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技、美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一年内经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参加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辨,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辨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院各专业毕业生均无学位授予。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将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课程)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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