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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12-07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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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科学研究事业的持续发展,促进标志性成果的产出和优秀人才的培养,规范校内科研项目管理环节,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不断提升我院科研的层次和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鼓励基础研究,加强应用研究,强化对策研究,注重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和青年人才培养。

第三条 我院科研项目必须遵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研究,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我院科研项目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校内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管理,科技处负责院内各系部及各部门之间合作的科研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选题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项目指南发布时间在每年的3月份。项目指南的制定,由科技处首先向全院各系部、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各部门报科技处汇总后,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要以有利于产出标志性成果、有利于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有利于提高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水平为确定依据。

第七条 科研项目设立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科研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完成时限为2年,鼓励以系列性强的高级别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校内科研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该申报年度的3月份,自申报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受理。

第九条 申请校内科研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者应是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2. 申请者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研究工作,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 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以前承担的校内科研项目已结项,凡已承担校内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不能参与新项目的申报。

4. 申请一般项目者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学位,申请重大项目者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5. 已获市级及以上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用相同或类似的题目再重复申报校内项目。

第十条 申请者应下载《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科研项目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并根据申报通知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系部审核,各系部审核后连同《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科研项目申请信息汇总表》一起报送科技处。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科研项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科研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方法科学、可行;研究提纲明确,研究路线清晰,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二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评审。评审的主要程序是:

1. 资格审查。各系部对本部门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合格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学院科技处初评。

2. 初评。科技处组织初评专家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科技处根据评审意见和分值对初评入选项目进行汇总,提供学术委员会终评。

3. 终评。进入终评的项目在学术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4. 经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的项目,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由学院统一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评审本人申报或参与的项目时应予以回避,对评审过程和公布前的审批结果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从学院事业费中列支,学院立项文件下发后,项目负责人即可使用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按照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由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经费可预借70%,25%在项目完成后报销,5%由科技处用作项目管理费。项目经费由科技处负责管理,计划财务处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仅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相关费用,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咨询费、差旅费、交通费、数据采集费、通讯信息费、图书资料费、版面费、出版费、印刷费、计算机使用费、劳务费、小型会议费、办公用品费、设备费、鉴定评审费以及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等。

第十七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中止研究工作或负责人因调离我校而无法完成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许申报新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清理所有开支账目,认真填写《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科研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五章 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科技处根据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中期检查时间定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继续资助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不得申请结题。

第二十条 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其所在系部要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项目负责人要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要将科研项目纳入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中期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科技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变更项目负责人;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变更项目成员;延期完成;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撤销项目: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剽窃他人成果或存在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等情况。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结项申请,科技处负责组织安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校内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每年的12月份定为项目的结题评审时间。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申报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

第二十五条 验收程序如下:

1.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科研项目结项审批书》,连同最终成果、成果简介等材料报送科技处。

2. 科技处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验收。

3. 学术委员会在审核最终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结题意见。

4. 科技处及时将结题结果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系部。验收合格者,发放“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项证书”,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要求其退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5. 已结题项目经学院审核后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同时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科技处。

第二十八条 其他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