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学生科 时间:2019-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进一步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三条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注册成立以及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院团委统筹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各业务指导单位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活动。

对于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团委负责二级学院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并负责指导学生社团活动,须在院团委备案。

第六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配合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可以由院学生会一名副主席兼任。

第三章  社团成立、年审及注销、合并

第七条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艺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类别。

第八条 学生社团注册成立时,须按照社团类别向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具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和学校产生不良影响或有歧义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已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名称,不得使用明显带有商业色彩的名称;

(三)具有校内业务指导单位,校外组织不得作为指导单位;

(四)具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按《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指导教师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具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六)学生社团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业务指导单位和院团委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一)学生社团章程;

(二)《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三)《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

(四)《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

(五)《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安全责任保证书》。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业务指导单位;

(二)业务指导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审核合格后报院团委审查;

(三)院团委审查合格后,组织答辩评审,并根据答辩情况,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审核决定。审核批准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院团委将予以批复,社团成立时间以批复时间为准;

(四)获批成立的学生社团,经院团委核查审定,将获得学生社团正式编号,拥有学校、社会承认的社团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社团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报社团情况,表决通过社团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院团委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年度审查工作,所有学生社团均须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具体以校内通知为准。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当年年审初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经复审合格后,方可正常开展活动。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年审工作基础上,院团委组织开展学生社团评优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和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业务指导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变更社团名称、指导单位和教师、社团章程等信息,须填写《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信息变更表》,明确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予以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

(三)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四)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五)年度审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审初审不合格;

(六)社团分立或合并;

(七)其他应予以注销的原因。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社团资产等,应由社团会员大会审议决定其归属。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社团会员大会表决同意,可予以合并:

(一)社团宗旨、活动与特色高度相似;

(二)社团合并后更利于发挥作用;

(三)社团成员人数少于5人;

(四)学年活动次数少于4次;

(五)其他应予以合并的原因。

学生社团合并后的社团资产等,应由社团会员大会审议决定其归属。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须是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优秀的学习成绩,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更换社团负责人后,应填写《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信息变更表》,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如需聘请顾问,必须在院团委统一备案、定期审核。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院团委同意,并报上级团委或学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工作档案,包括社团章程、工作条例、成员登记表、活动策划、活动图片及影音资料、活动总结、财务收支明细等,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每年秋季学期初开展社团纳新活动,由校团委和各业务指导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校内外举办活动,均执行《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试行)》,须提交活动方案,报送业务指导单位、院团委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实施须通过“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U口袋校园)进行发布,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及获奖情况按照《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要强化安全管理,事先制定安全预案方能开展活动。在校外组织或参加活动,特别是赴偏远地区开展志愿服务、义务支教等活动,要做好医疗服务、意外保险等保障工作,同时将活动情况告知参与学生监护人或家长,获得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带队。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或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业务指导单位、院团委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并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如在校内进行宣传和场地使用,须经业务指导单位、院团委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学生社团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内容使用宣传品,不得私自改变宣传品和场地的使用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印发刊物,运营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APP等媒体平台,须经业务指导单位、院团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学生社团媒体发布内容须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审核,按照“文责自负”原则,由作者承担责任。学生社团经批准印发的刊物,每期均须报院团委存档。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学院和业务指导单位支持、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任何学生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团成员收取费用。如有确有必要,须召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社团有关成员须详细说明收取费用用途等相关事宜,经全体会员表决,超三分之二赞同,方能收取一定费用,同时设置由2-3组成的监督小组,全程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为非盈利性的群众性学生组织,不得举办具有商业经营性活动。学生社团可以适当联络商业组织提供资金、物品或场地赞助,但必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由专人负责建立财务档案,核算社团收支情况,每学期至少向全体成员公布1次经费使用情况,业务指导单位对社团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审查。社团成员对财务账目存在疑问且对社团解释不满意的,可向院团委反映。未建立经费管理制度或已建立制度但未按制度执行的学生社团,将视情况予以警告,直至注销。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学生社团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所有。


版权所有: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陕ICP备 12005935号) 0912-3456190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西环路1号 邮政编码:71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