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学生科 时间:2019-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籍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各教学院系都应相互配合,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教育学生珍爱自己的生命。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大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入学教育期间、节假日前、毕业前适时进行,适时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并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病、防盗、防骗、防诈、防火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具体指导、协调。要加强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各教学院系负责本部门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学生学习本规定,对于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学生工作部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可能发生的危害。

第九条 各教学院系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防范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饮食卫生和寝室卫生,防止传染性疾病发生。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等,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2、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游泳。

3、在校期间,严禁在校园内及周边区域骑大功率摩托、赛摩。

4、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5、在实验实训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实训,发现和发生实验实训设备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6、在周末及节假日前,应按照要求填写学生回家单,留宿学生须报公寓管理办。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不得留宿校外人员,禁止留宿异性;

2、不得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

3、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毯等大功率用电器;

4、不得私接电源、电线;

5、禁止在学生宿舍楼焚烧物品,严禁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6、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内、校外租房;

7、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8、离开寝室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活动须执行《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活动组织者须将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方式、安全预案等书面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经学院和有关单位同意,同时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后,方可实施。

1、对于学院运动会、中省市各类竞技比赛,各参赛项目报名须以学生自愿为主。凡有高血压、心脏病、哮喘、癫痫等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的学生不准参加比赛。

2、严禁组织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

3、 严禁辅导员或相关人员组织或参与毕业宴”“谢师宴“班级集体聚餐”等宴请活动,严禁学生在校期间集体聚餐。

4、学生外出需要乘搭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必须选用正规专业客运单位合法的车船;需要通过旅行社组织的,必须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旅行社,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及赔付条款。

第十四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所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各教学院系、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情况严重程度,学院有关单位及时调查处理。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事故认定与处理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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