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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1-02 点击数: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使实验实训室建设更好地适应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大于3万元(含3万)的扩建、改建和设备完善更新项目。单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也按本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立项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确立,要按照学院发展的实际,符合学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兼顾学校财力、人力的实际情况。立项要做到需要和可能相结合、投资和效益相结合,按照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确立。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立项,要遵循《榆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要有完整的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 项目立项要从实际出发、论证充分、依据准确。优先考虑重点建设专业和新专业建设,优先考虑共享度高、受益面广、使用效益好的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教师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涉及经费数额较大的项目,可视经费情况,采取分年度建设的办法,但须有年度建设目标和分阶段实施计划。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无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经教务处批准。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经费开支审核、提交各建设阶段的进展情况报告及项目完成后评估验收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项目的日常管理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各项目申请部门,根据专业建设和实践教学需要,按要求确定下一年度计划申报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申请部门必须做好项目确立的前期调研工作,了解项目背景、项目管理和运行要求、项目配套内容和措施、项目实施效果、项目资金概算等,并组织前期论证。

第九条 经前期论证后,各项目申请部门填写《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和《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于9月底前报教务处。教务处对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初审,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再论证。对需要进行再论证的项目,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条 经论证后的申报项目,纳入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库。教务处根据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草案,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和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部门是实验实训室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必须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填报《物资设备采购置立项审批表》,经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设备招标采购的组织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和教务处负责项目设备市场调研、有关资料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初验及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教务处要共同实施监督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质量。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指导书,落实设备管理及人员培训等。

第五章 项目的评估与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要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计划完成、经费使用、设备运行、项目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自评验收,向教务处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评估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上交项目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对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建设部门,学校在下一年度建设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对建设进程缓慢、随意更改建设方案、投资效益不高的项目,学校对责任人和项目建设部门给予批评,必要时调整、撤消该建设项目,并限制该项目建设部门下一年度实验实训室建设立项。

第十八条 所购置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相关项目申请部门下一年度的立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

一、无特殊原因,设备进货后三个月内不能安装使用的;

二、仪器设备功能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而造成浪费的;

三、购置的仪器设备无责任人管理和使用而造成闲置的;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到二年而闲置的;

五、购置的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而造成闲置的;

六、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一年内无使用记录的。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经费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经费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确因客观原因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务必将延误原因和下一步的建设安排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级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由计划财务处按项目建立专户,归口教务处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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