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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0-01-02 点击数: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榆政办发【201855号)和《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国有资产的使用

第一条 国有资产(指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是指学校以经济利益和服务于教学、科研为目的,将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的一种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以学校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

1、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形式形成的资产(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维持学校正常运转,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资产。

3、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准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学校货币投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投资。若有银行贷款,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任何部门不得用货币资金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非国有性质的组织。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后,按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榆政办发【201855号)办理申报手续,同时填报《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申报表》。

第七条 对批准用于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确保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加强风险控制。所形成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校及各部门不得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划转)、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调拨(划转)是指学校内部或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捐赠是指学校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学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报废是指由于学校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无形损耗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报损指对学校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经过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资产;

3、因学院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而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学校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除外。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使用部门须填写《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申报表》,附设备的有关证件和报废说明,由部门主管领导、国资员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鉴定:一般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大型仪器设备需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专家组由下述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纪检委、计划财务处、教务处、以及相关系部。针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精神由专家、专家组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作出结论。

3、审批:鉴定结论形成后,由分管副院长、院长签署意见,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4、处置: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资产处置批复,有关各部门进行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划转、产权登记、资金账目的调整等。

5、备案:资产处置后10日内,将处置结果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收入属国家所有,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调拨、捐赠程序

(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1、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因部门(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3、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4、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二)校内各部门之间国有资产的调拨,经双方协商并附相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填写《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申报表》,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转账手续。

(三)向校外调拨、捐赠的设备、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后并附相关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统一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

2、主管部门对申请的批复;

3、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 )、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4、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5、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

7、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8、部门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9、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10、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

11、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1、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2、学校设立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科技处、使用部门、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资产处置工作。

3、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归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货币资金的处置,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的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

4、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的账务人员凭收款票据、处置报告和在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下资产账和资金账。

第十七条 凡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院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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