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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1-02 点击数: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榆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榆政办发【20185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和国家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学校及所属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各种债权、债务、现金、存款、存货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资产的使用行为;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登记、配置、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收益、清查、信息化管理、绩效管理、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原则:坚持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六条凡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后勤、产业、社会服务等用途的资产,不论来自何种途径(含捐赠、科技开发、自制等)或使用何种经费(拨款、贷款、自筹),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均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章学校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2、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收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校誉校名及其他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

4、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学校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的投资,包括校办产业。

第三章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院长领导下,实行学校、院系(处、中心、馆)二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学校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2、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负责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登记、采购、验收、配置、建账、使用、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学校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5、全面负责学校土地、建筑物的使用权管理;对土地房产使用进行跟踪、指导和督查;

6、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家具、图书等物资设备的购置;办理学校进口设备审批报关、免税、商检等手续;

7、审批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报失,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的论证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残值回收;考核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

8、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9、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10、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资产类别,分别由以下部门归口管理:

1、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誉、文物、陈列品、交通工具及学校注册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2、基建处:负责对全校的土地、构筑物、植物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的管理;

3、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的管理;

4、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规划、使用、维护、维修,以及有效利用的管理和考核;

5、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6、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的管理,对各处、系资料室的图书资料、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进行监管;

7、信息中心:负责学校校园网络设备的管理;

8、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以及经营性用房的统一管理,并对校园内道路、工具、水、气、电、暖管网等资产的管理;

9、保卫处:负责学校安防、消防设备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认定的二级管理部门是学校资产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3、规划本部门资产配置,负责本部门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4、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登记、清查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5、负责本部门流动资产及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使用和账物管理;

6、负责对占有学校资产的有偿使用管理及资产的保值增值;

7、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可以是专职或兼职,由各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学校各二级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执行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检查;

3、规划本部门资产配置,负责组织编制和审定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负责本部门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申报;参与重点仪器设备的论证;

4、参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报废、报损、报失、调入、调出等固定资产的处置;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

5、熟悉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管理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

6、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如实报告发生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7、检查、督促、安排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8、定期组织和汇报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各二级部门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2、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3、掌握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为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更新改造提供审核依据;

4、负责本部门新增资产的验收、入账以及账、物的日常监督管理;  

5、不得泄露资产管理的重要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本部门的资产信息;

6、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失、调拨等手续的办理,定期核对账、卡、物,使账、卡、物保持一致;

7、负责指导、检查本部门在用仪器的维护、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对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及时上报调剂,提高使用率;监督使用人(保管人)按要求使用和做好检修、养护、使用情况记录;

8、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每学年定期与本部门资产使用人进行一次账、卡、物的核对,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一次账、卡的核对,对核对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9、负责落实本部门人员调动、退休等资产的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各二级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部门主管领导离任时要进行资产移交,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资产配置和使用

第十六条资产配置是根据学校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资产购置、资产调剂和资产调拨、配置安排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任何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进行资产配置。

第十七条资产配置包括:资产购置、资产调剂和资产调拨等。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3、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

4、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5、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按规定的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第二十条资产购置按照《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科学配置、合理使用、争取最大效益的原则,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低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校内进行调剂或调拨。

第二十二条使用包括:部门自用和有偿使用(即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账簿体系。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占用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任务和职责分别建立账、卡。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占用部门之间应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物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各二级部门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年度清查盘点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将资产具体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的负责人或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登记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法律认可的占用国有资产的行为;对各类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内各部门占用资产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确认占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1、部门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2、部门性质、主管部门;

3、部门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等情况;

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凡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其资产均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的调处归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部门;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8、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的清查是指以实地盘点、核对往来等方法,查明经济实体占有资产的实有数额的活动,目的是摸清家底,为评估管理提供基础。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

第三十九条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部门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物形态资产的处置,计划财务处负责货币形态资产处置,科技处负责知识产权类资产的处置,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十四条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所管理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各部门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应定期做出报告。报告格式、内容、要求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凡占用学校资产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所占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八条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依据。

第九章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的无形资产归学校所有,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或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取得的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在保障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学校有权处理已取得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一条未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经济活动。

第十章责任

第五十二条全校各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三条无形资产的管理细则由科技处、党政办公室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流动资产的管理细则由计划财务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占用学校资产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前期论证不充分,造成资产闲置浪费的;

2、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4、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用于经营性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七条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情节严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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